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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29 其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全称是“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也就是说,监管方式是对“货物”的管理方式,而不是“物品”。“物品”是没有监管方式的,也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因此,“9610”和“1210”代表的是“货物”管理方式,与个人物品、行邮税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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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31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适用范围。根据当前试点情况,跨境电商模式分为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如下表所示)。其中直购进口涉及的是“物品”而不是“货物”,因此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根据文件,“9610”适用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因此,“9610”仅适用于一般出口。然而,“特殊区域出口”模式还不成熟,目前与“一般出口”无异,也是使用“9610”。文件规定,“1210”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因此特殊区域出口不适用“1210”。从目前来看,只有进口的网购保税模式适用“1210”。需要说明的是,网购保税只有在一线进区的时候申报“1210”,出区一般都以“物品”申报,不需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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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36 关于“1210”,文件还特别规定,该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当然更包括新成立的上海自贸区。截至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共批准了7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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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41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4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海关下发了这个通知。为什么只发给这几个城市呢?因为当时只有这6个城市是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深圳2014年7月才获得进口试点许可),而这个通知就是专门针对进口试点的网购保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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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43 从内容上看,这个通知是对此前提出的“四限”进行重申,并对试点城市实际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统一各地的管理要求和验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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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45 在刚开始试点的时候,海关总署等部门提出了“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的要求,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这“四限”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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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47 限企业:试点企业需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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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49 限品种:严格筛选试点商品的种类,视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一是选取同品种商品货物税和行邮税相差较小的商品;二是选取国内需求量较大的商品;三是不允许经营二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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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51 限金额:参照海关总署(2010)43号公告,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该商品是不可分割的,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同时,试点初期,限制个人年度总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该标准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由海关总署统一实施调整。同时设置风险防控参数,对一定时间内消费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分等级进行监管,所下订单采取人工审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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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53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经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在进境商品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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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55 在加急文件中,海关总署用三个“关于”(如下所示)来强调并明确以上“四限”。在商品上,明确规定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以防止一些工业用品通过“化整为零”蒙混进来。对于企业,除了注册备案等要求,还必须实现与海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当时的试点来看,很多参与试点的企业并没有做到这点,导致通关管理的混乱。对于金额和数量,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且参照2010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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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57 关于试点商品范围(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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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59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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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61 关于企业管理(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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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63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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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65 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限金额、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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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67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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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69 除了以上“三个关于”,海关总署的这个文件还特别明确了税收问题和海关统计问题。关于税收,在试点过程中,有的试点城市按照商品采购小票上的价格来征税,有的则按照到岸价格征税。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在文件中明确:“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其中,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国际物流费用。因此,试点城市在征税时,都必须按照到岸价格征税。至于海关统计,文件要求各地海关在“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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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71 由此可见,从商品种类、金额和数量上来看,网购保税模式没有突破原有的政策法规。网购保税的优势还是在于其本身模式的创新:允许企业在特定的保税区域备货,并以行邮税出区,从而解决海淘物流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消费者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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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73 海关总署这次加急文件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各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的通关操作,防止部分试点城市因“步子太快”而失去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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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75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这个文件不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海关总署需要负责的若干项目。201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以将国务院文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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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577 这份文件的第十五条重申了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并对外公布了出口和进口的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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