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90354e+09
1703903540
1703903541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4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海关下发了这个通知。为什么只发给这几个城市呢?因为当时只有这6个城市是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深圳2014年7月才获得进口试点许可),而这个通知就是专门针对进口试点的网购保税模式。
1703903542
1703903543 从内容上看,这个通知是对此前提出的“四限”进行重申,并对试点城市实际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统一各地的管理要求和验放标准。
1703903544
1703903545 在刚开始试点的时候,海关总署等部门提出了“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的要求,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这“四限”要求如下:
1703903546
1703903547 限企业:试点企业需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
1703903548
1703903549 限品种:严格筛选试点商品的种类,视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一是选取同品种商品货物税和行邮税相差较小的商品;二是选取国内需求量较大的商品;三是不允许经营二手商品。
1703903550
1703903551 限金额:参照海关总署(2010)43号公告,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该商品是不可分割的,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同时,试点初期,限制个人年度总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该标准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由海关总署统一实施调整。同时设置风险防控参数,对一定时间内消费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分等级进行监管,所下订单采取人工审单机制。
1703903552
1703903553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经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在进境商品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加以限制。
1703903554
1703903555 在加急文件中,海关总署用三个“关于”(如下所示)来强调并明确以上“四限”。在商品上,明确规定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以防止一些工业用品通过“化整为零”蒙混进来。对于企业,除了注册备案等要求,还必须实现与海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当时的试点来看,很多参与试点的企业并没有做到这点,导致通关管理的混乱。对于金额和数量,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且参照2010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
1703903556
1703903557 关于试点商品范围(限品种):
1703903558
1703903559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1703903560
1703903561 关于企业管理(限企业):
1703903562
1703903563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703903564
1703903565 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限金额、限数量):
1703903566
1703903567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703903568
1703903569 除了以上“三个关于”,海关总署的这个文件还特别明确了税收问题和海关统计问题。关于税收,在试点过程中,有的试点城市按照商品采购小票上的价格来征税,有的则按照到岸价格征税。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在文件中明确:“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其中,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国际物流费用。因此,试点城市在征税时,都必须按照到岸价格征税。至于海关统计,文件要求各地海关在“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1703903570
1703903571 由此可见,从商品种类、金额和数量上来看,网购保税模式没有突破原有的政策法规。网购保税的优势还是在于其本身模式的创新:允许企业在特定的保税区域备货,并以行邮税出区,从而解决海淘物流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消费者体验。
1703903572
1703903573 海关总署这次加急文件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各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的通关操作,防止部分试点城市因“步子太快”而失去管控。
1703903574
1703903575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这个文件不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海关总署需要负责的若干项目。201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以将国务院文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
1703903576
1703903577 这份文件的第十五条重申了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并对外公布了出口和进口的试点情况。
1703903578
1703903579 出口方面:已建立“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解决电商零售出口退税、结汇、专项统计等问题。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个城市提出需求,杭州、郑州、广州、重庆、深圳、苏州等城市已开展零售出口业务。今年,海关总署将加紧研发出口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力争6月底上线。
1703903580
1703903581 进口方面: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进口试点,扩大进口业务,建立阳光渠道,实现便民惠民。目前,正在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宁波等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试点。
1703903582
1703903583 显然,海关总署的重心放在出口方面,并正将首批试点城市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城市。由海关总署研发的统一版本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的推出,更能加快出口跨境电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的大范围推广。进口方面,由于涉及进口商品关税的征收,预计海关总署近期不会大范围放开。从之前海关对网购保税试点城市的加急文件也可以看出,进口跨境电商还将在当前的“四限”模式下接受海关的管控。
1703903584
1703903585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 2014年7月底,海关总署下发了这则公告,首次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
1703903586
1703903587 公告出来之后,媒体报道了各界人士对该文件的解读。然而,因为对公告内容理解的偏差,出现了不少误读,例如“海淘代购将被定义为走私”等。要正确理解56号文,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公告的使用范围。根据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显然,并不是所有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个人都得按照这个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适用该公告的跨境电商活动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703903588
1703903589 56号文海关总署官方解读
[ 上一页 ]  [ :1.7039035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