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903550
1703903551
限金额:参照海关总署(2010)43号公告,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该商品是不可分割的,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同时,试点初期,限制个人年度总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该标准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由海关总署统一实施调整。同时设置风险防控参数,对一定时间内消费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分等级进行监管,所下订单采取人工审单机制。
1703903552
1703903553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经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在进境商品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加以限制。
1703903554
1703903555
在加急文件中,海关总署用三个“关于”(如下所示)来强调并明确以上“四限”。在商品上,明确规定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以防止一些工业用品通过“化整为零”蒙混进来。对于企业,除了注册备案等要求,还必须实现与海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当时的试点来看,很多参与试点的企业并没有做到这点,导致通关管理的混乱。对于金额和数量,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且参照2010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
1703903556
1703903557
关于试点商品范围(限品种):
1703903558
1703903559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1703903560
1703903561
关于企业管理(限企业):
1703903562
1703903563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703903564
1703903565
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限金额、限数量):
1703903566
1703903567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703903568
1703903569
除了以上“三个关于”,海关总署的这个文件还特别明确了税收问题和海关统计问题。关于税收,在试点过程中,有的试点城市按照商品采购小票上的价格来征税,有的则按照到岸价格征税。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在文件中明确:“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其中,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国际物流费用。因此,试点城市在征税时,都必须按照到岸价格征税。至于海关统计,文件要求各地海关在“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1703903570
1703903571
由此可见,从商品种类、金额和数量上来看,网购保税模式没有突破原有的政策法规。网购保税的优势还是在于其本身模式的创新:允许企业在特定的保税区域备货,并以行邮税出区,从而解决海淘物流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消费者体验。
1703903572
1703903573
海关总署这次加急文件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各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的通关操作,防止部分试点城市因“步子太快”而失去管控。
1703903574
1703903575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这个文件不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海关总署需要负责的若干项目。201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以将国务院文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
1703903576
1703903577
这份文件的第十五条重申了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并对外公布了出口和进口的试点情况。
1703903578
1703903579
出口方面:已建立“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解决电商零售出口退税、结汇、专项统计等问题。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个城市提出需求,杭州、郑州、广州、重庆、深圳、苏州等城市已开展零售出口业务。今年,海关总署将加紧研发出口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力争6月底上线。
1703903580
1703903581
进口方面: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进口试点,扩大进口业务,建立阳光渠道,实现便民惠民。目前,正在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宁波等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试点。
1703903582
1703903583
显然,海关总署的重心放在出口方面,并正将首批试点城市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城市。由海关总署研发的统一版本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的推出,更能加快出口跨境电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的大范围推广。进口方面,由于涉及进口商品关税的征收,预计海关总署近期不会大范围放开。从之前海关对网购保税试点城市的加急文件也可以看出,进口跨境电商还将在当前的“四限”模式下接受海关的管控。
1703903584
1703903585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 2014年7月底,海关总署下发了这则公告,首次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
1703903586
1703903587
公告出来之后,媒体报道了各界人士对该文件的解读。然而,因为对公告内容理解的偏差,出现了不少误读,例如“海淘代购将被定义为走私”等。要正确理解56号文,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公告的使用范围。根据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显然,并不是所有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个人都得按照这个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适用该公告的跨境电商活动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703903588
1703903589
56号文海关总署官方解读
1703903590
1703903591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
1703903592
1703903593
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1703903594
1703903595
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1703903596
1703903597
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
1703903598
1703903599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渠道”,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例如,上海的跨境通就经海关认可并且已与海关联网,其平台上的交易就需要完全按照56号文接受监管。而如果美国亚马逊没有与中国海关联网,那么消费者从该平台上海淘购物,就不在56号文监管范围内。一般而言,海淘代购都是在国外的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而且这些国外电商平台都没有与海关联网。因此,海淘代购不适用于56号文。实际上,海淘活动如果没有产生二次销售,而且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那么可根据个人邮递物品入境,并不违法。然而,代购一般都涉及二次销售,即甲从国外网站购买商品,再销售给国内的乙,这种存在二次销售的代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活动,需要正常报关进行,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否则,就涉嫌违背《海关法》。
[
上一页 ]
[ :1.7039035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