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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限金额、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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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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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三个关于”,海关总署的这个文件还特别明确了税收问题和海关统计问题。关于税收,在试点过程中,有的试点城市按照商品采购小票上的价格来征税,有的则按照到岸价格征税。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在文件中明确:“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其中,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国际物流费用。因此,试点城市在征税时,都必须按照到岸价格征税。至于海关统计,文件要求各地海关在“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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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从商品种类、金额和数量上来看,网购保税模式没有突破原有的政策法规。网购保税的优势还是在于其本身模式的创新:允许企业在特定的保税区域备货,并以行邮税出区,从而解决海淘物流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消费者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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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这次加急文件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各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的通关操作,防止部分试点城市因“步子太快”而失去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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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这个文件不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海关总署需要负责的若干项目。201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以将国务院文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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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的第十五条重申了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并对外公布了出口和进口的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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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面:已建立“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解决电商零售出口退税、结汇、专项统计等问题。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个城市提出需求,杭州、郑州、广州、重庆、深圳、苏州等城市已开展零售出口业务。今年,海关总署将加紧研发出口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力争6月底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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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方面: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进口试点,扩大进口业务,建立阳光渠道,实现便民惠民。目前,正在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宁波等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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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海关总署的重心放在出口方面,并正将首批试点城市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城市。由海关总署研发的统一版本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的推出,更能加快出口跨境电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模式的大范围推广。进口方面,由于涉及进口商品关税的征收,预计海关总署近期不会大范围放开。从之前海关对网购保税试点城市的加急文件也可以看出,进口跨境电商还将在当前的“四限”模式下接受海关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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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 2014年7月底,海关总署下发了这则公告,首次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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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出来之后,媒体报道了各界人士对该文件的解读。然而,因为对公告内容理解的偏差,出现了不少误读,例如“海淘代购将被定义为走私”等。要正确理解56号文,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公告的使用范围。根据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显然,并不是所有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个人都得按照这个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适用该公告的跨境电商活动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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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文海关总署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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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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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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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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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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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渠道”,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例如,上海的跨境通就经海关认可并且已与海关联网,其平台上的交易就需要完全按照56号文接受监管。而如果美国亚马逊没有与中国海关联网,那么消费者从该平台上海淘购物,就不在56号文监管范围内。一般而言,海淘代购都是在国外的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而且这些国外电商平台都没有与海关联网。因此,海淘代购不适用于56号文。实际上,海淘活动如果没有产生二次销售,而且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那么可根据个人邮递物品入境,并不违法。然而,代购一般都涉及二次销售,即甲从国外网站购买商品,再销售给国内的乙,这种存在二次销售的代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活动,需要正常报关进行,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否则,就涉嫌违背《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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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56号文受到进口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大量关注,但该文件实际上也会影响出口跨境电商。在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里,也明确谈到了文件对跨境电商出口结汇和退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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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文海关总署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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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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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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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56号文有助于出口企业拿到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而可以去办理结汇和退税。然而,为什么出口跨境电商从业者依旧对56号文不是很感兴趣呢?答案是:在当前情况下,对于大部分出口电商企业来说,即使有报关单也无法退税,即使没有报关单也能够结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3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要享受出口退税,除了报关单,电商企业还得有增值税发票。然而,出口电商企业绝大部分是市场采购,并没有增值税发票,因此即使有报关单也无法退税。至于结汇,根据2013年2月外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5号文),只要出口电商企业能够向支付机构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即使没有海关报关单,也能正常结汇。所以,56号文在退税和结汇方面对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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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以看出,56号文跟海淘代购无关,对出口电商企业的影响也有限。那么,该文件真正的意义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海关总署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监管思路。这个监管思路的核心是“信息数据匹配下的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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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数据匹配。海关监管场所[3]应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交易平台也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则分别把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运单信息发送给海关。当然,所有这些数据都是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对接的。只有这些信息数据相互匹配并且符合海关规定,海关才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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