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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贸易不同,电子商务以信息流为主导。电子商务的核心是通过对信息流的控制来开展贸易活动。由于采用了数字化技术传递信息,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和数据共享开展贸易活动,交易信息传递畅通、更新及时,因而极大地减少了买卖双方时间不一致、空间不一致、偏好不一致的情况。首先,电子商务为端到端的贸易方式,大量在运的货物已经明确了最终消费者,这减少了传统贸易中车辆空驶、货物积压以及产销不对路等问题,物流通畅、货损小、不受时间限制。其次,所有的供求信息均发布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卖双方自动登录,以自由开放的形式在该平台上寻找贸易伙伴、洽谈生意,从而交易流量增加,流速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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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付流由从属地位转向核心地位。传统贸易中支付流从属于资金流。货币的标准化、便捷性和匿名性,使资金流流速更快、范围更广。银行支票作为货币的替代工具,改变了货币的匿名性。银行以会计方式将买卖双方支付流信息的生产、存储和传递过程标准化,通过银行账户流转将资金流和交易支付流协调起来,提高了支付流效率。但支付流和资金流仅在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之间单向流动,支付流信息与资金流信息高度重叠在商业支票和票据中。在这种贸易方式下,支付流信息中难以容纳商品交换契约及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支付流、资金流与交易信息流、物流的协调性仍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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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贸易不同,在信息流主导下,电子商务中支付流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四流”协调性空前增强。首先,电子商务资金流向多元化、流速极快。资金流动于买卖双方、电商、金融部门等多方之间。运用互联网技术可在瞬间对资金进行操作,单位时间交易量得到极大提升。其次,电子商务的支付流比资金流更具信息控制力。虽然电子商务中资金流仍是资金从A账户到B账户的流动,但支付流不仅是会计账目变动,更能容纳商品和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送货地址等丰富的交易流、物流信息。最后,支付流信息的内容扩展,使交易信息流更容易协调资金流、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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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败最终体现在资金流是否合理上,企业对信息流的控制将最终体现在对资金流的控制上。在以信息流为主导和以支付流为核心的电子商务中,产生了新的企业规则:控制交易信息流就控制了支付流,控制支付流就控制了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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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因控制了交易信息流,从而对支付流控制具有主导地位。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控制支付流,对资金流具有更强的控制力。特别是以电商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容易走通从控制交易信息到支付流、资金流的全过程。亚马逊等国际互联网企业就是如此。这是传统贸易模式中从未出现的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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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电子商务中“四流”整合的关键在于选择一个有效的在线支付模式,走通支付流和资金流。如果某种电子商务只有交易信息流和物流,这就不是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这样的企业充其量只是运用互联网技术的交易信息中介商,而不是真正的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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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判断企业是否是真正的电子商务,关键是看是否使用在线支付。有些人把这称为“商务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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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企业信息化发展很快,但商务的电子化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中小微贸易商、中小微企业的商务电子化还处于普及阶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研数据显示,受访中小微企业开展在线销售、在线采购的比例仅在1/4上下,大大低于企业电脑办公和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见图2–10)。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用户已经突破1 600万家。但在使用过B2B电子商务的中小微企业中,只有27%的用户选择在线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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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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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贸易订单、发票传送等关键步骤都电子化了,但实际的贸易货款支付及流转仍采用纸张传递的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或网银支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支付流、资金流、信息流无法同步传输,跨行支付烦琐,协调监管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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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称之为电商平台的企业,实际上采用的都是线上匹配交易信息、线下撮合支付交易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中国B2B模式从1998年开始飞速发展。但直到现在,B2B模式更多的还只是停留在交易信息交换的功能上。中国企业从上网“找生意”到向真正的上网“做生意”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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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成立初期的阿里巴巴与其说是个互联网公司,“不如说阿里巴巴是个营销公司,它实现的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全国范围内大量招聘业务员上门营销,让外贸客户来阿里巴巴发布产品”。这种无支付流的B2B模式很容易被复制,也很容易在买卖双方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后被跳过。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后一直得不到市场认可,其实反映了无支付流的B2B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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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2C、B2C模式中,同样存在支付流和交易信息流是否同步的问题。国内著名的大众点评网、丁丁地图等互联网企业,实际上只是起到了交易信息中介作用,并不是真正的电商。可见,支付环节“不在线”,是中国商务电子化发展滞后的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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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控制交易信息流的电商未能顺利实现对支付流的控制?主要在于两大障碍。一是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支付风险高,导致在线交易成功率低。二是现金使用率高,在线支付手段不够便捷,在线贸易便利化程度低,降低了在线交易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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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与信用体系高度完善以及现金替代率很高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从商务信息化迈向商务电子化较为困难。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正是在扫清这两个障碍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从而极大地加快了中国商务电子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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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用服务创新提高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功率。当前,中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市场参与者之间缺少信任。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其比传统贸易方式更容易发生不诚信问题。因为,贸易双方中的买家不与卖家面对面直接进行交易,买家对于卖家的信用状况、商品的真实情况无法了解,卖家更是无从知晓买家的信用状况。买卖双方也无法借助社会信用体系来保障交易安全。一旦发生交易纠纷,买卖双方都面临较高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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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一些传统的贸易经营准则在网上交易中缺乏认同。而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经济秩序尚未完善,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电子发票、交易主体行为规则、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商业合同认证、纠纷调解、网上打假等方面都急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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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子商务缺少信用支撑,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导致交易失败。一是缺乏信用使交易信息流不畅,导致支付流中断。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往往因缺少信任,担心交易失败而倾向于“不交易”,以减少可能的风险损失。二是缺乏授信使资金流不畅,导致支付流中断。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因受到资金约束,又无信用融资支撑,导致“没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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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发挥了双边市场特性,在以下三方面开展了信用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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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用评价机制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或依托电商平台,对参与网络交易的双方进行信用评级。在信用怎么评、谁来评、评了谁来用3个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发挥了创造性,形成了信用评价产生自交易、评价方法源于交易、评价结果用于交易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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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怎么评方面,支付宝的信用评价内容是基于交易信息流和支付流、资金流的,而不是基于资产数据。其中,交易的信用评价,指从交易流中提取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诚信度;会员信用评分,指从交易流中提取出反映消费会员信用风险及其购买活动中风险程度的信息;卖家信用评分,指从交易流中提取反映卖家信贷产品中存在的信贷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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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谁来评方面,支付宝的信用评价主体是高度离散的,表现为极其多样化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多对多”打分和互评,加上支付宝自己。这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一对多”的信用评价方式,即仅由银行来评的方式。一方面,买方评卖方、卖方评买方;另一方面,根据综合电商平台上累积的订单、仓单等支付流、物流数据。从支付双边市场汇聚这些信息,形成信用评级。例如,淘宝网的卖家会员等级分成了20个级别。有支付宝普通商家,也有支付宝特约商家,还有支付宝信任商家等,不同的商家得到不同的标志作为信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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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谁来用方面,支付宝打破了信用仅为银行放贷所用的传统方式,实现了信用评级的使用主体多样化。既有买方用它来买到好东西,也有卖家用它来提高商誉,还有双边平台自身或银行用它来授信使买卖双方扩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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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创新,把信用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支付流、物流、资金流“四流”统一的关键基石,极大地填补了中国信用体系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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