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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让长尾可为。依托信息技术特别是数据挖掘工具,可以有效开发电子支付这条长尾,并带动其他产品与服务的长尾市场开发。开发长尾总的前提是资源分享,特别是分享基础设施和基于智慧的价值网络。在普适计算的时代,传感器和微处理器无处不在。所有的机械或电子设备都可以留下数据痕迹。这些设备和使用它的人,通过互联网相互交流,又形成了另外一个庞大的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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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盛付通、汇付天下、快钱等业内企业,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客户分析数据库,并与外部信用相关数据库联网,深度分析和挖掘客户需求,形成产品和服务。支付宝运用数据库对商户信用进行分级并提供贷款,推出账户通服务[6],开发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宝、盛付通推出的游戏微支付,以及银联商务推出的附近消费推送服务等,都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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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没有条件跟踪分析的那80%客户,从进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开始,不仅被录入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分析数据库,而且有可能被共享到广大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客户分析数据库,让基于挖掘客户个性化需求的长尾制造和服务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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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让利基市场增大。所有利基产品一旦集合起来,就可以创造出一个可观的大市场。规模经济是品种越少、成本越低,范围经济是品种越多、成本越低;规模经济通向单一品种大规模生产,范围经济通向小批量、多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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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了第三方支付,IT与金融、教育、医疗、出版等各个领域的融合发展也有了便利的支付流作为支撑,从而将推动中国更大范围的服务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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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中国政府管理方式变化的“敲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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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有很深的互联网经济烙印。它们从市场的缝隙中生长出来,在不断探索如何顺应互联网经济大潮的市场需求中成长起来。不少探索有很大的偶然性,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试错、吃亏才得来的经验。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第三方支付领域,也存在于P2P、众筹以及其他新兴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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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市场规则、行为规则、安全规则、技术标准等多方面没有先例,也仍在不断变化中。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不断叩政府的门,需要政府加强市场规范。而以原有的管理方式,政府难以适应变化这么快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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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市场的发展逼着奔跑,政府被企业的发展推着快步走。在这个意义上,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启发中国政府管理方式变化的“敲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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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开放性、去中心化需要“小政府、全过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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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最大的特质是开放性,是一个没有中心、没有权威的互动共享的平台。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企业或者是运营商可以完全控制互联网。在开发性条件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客户网络流量越大,商业价值越大。构成流量的可以是任何行业的任何业务和产品。腾讯正是因为什么服务都有,其社交网络流量才成为巨大的商业金矿。第三方支付特别是互联网支付有极强的互联网商业基因,在传统行业管制的夹缝中,各种混合式创新无所不在、层出不穷。从网关支付到基金销售、保险销售、供应链融资、小额贷款,以及线下支付,完全打破了信息服务业、商贸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业等管制意义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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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属于中心化的权威管控模式,采用自上而下、分行分业、重心在前的垂直管理方式。机构或产品不经准入许可不得经营,下级严格服从上级,在金融领域尤其如此。因此银行不能卖商品,保险公司不能贷款,跨地区经营必须再开新公司。第三方支付特别是互联网支付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这些新现象,使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行为模式受到很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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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监管如何跟上市场创新的问题。互联网市场创新永远走在监管前面,监管机构常面临“不知道什么时候又冒出来个新东西”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中“非金融机构”的术语就属不得已的折中:如果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金融机构,那许多公司未经许可已违法经营了5~10年的金融业务;如果不把这些企业的支付业务视同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进行管理,可能会在事实上造成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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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植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三方支付特别是互联网支付的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极强的偶发性、未知性、非线性。B2C、B2B、C2B、C2C、O2O等电商模式创新层出不穷,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创新也不断涌现。腾讯微信出现后又让C2C卷土重来,已有商户关闭淘宝店铺转而经营微信生意。创新无所不在,但这些都不是一个政府和管理机构能规划出来的产品和商业模式,支付宝也是反复试错的市场产物,关键是要为创新提供适合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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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酝酿对微信支付发牌照所引起的争议,也反映了即使从“准一个生一个”转为“生一个准一个”的牌照管理模式,仍不一定跟得上第三方支付领域快速的创新发展。运用互联网进行的业务创业使金融、保险、证券等传统业务边界趋于融合,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方式如何适应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也值得思考。此外,政府过度行政干预第三方支付的产品和定价等微观市场行为,只会扭曲市场机制,损害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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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监管关键是风险防范。这要求监管机构充分掌握社会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变化等动态。但第三方支付特别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业务流构成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其内部各种“流”的监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支付宝的每个账户的资金流向哪些商品、哪些地点,属于企业内部业务信息,并不能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范畴。可对于反洗钱等重点领域,了解这些企业内部业务信息流、资金流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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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监管如何打破地区管理分割的问题。依托互联网完全可以实现跨地区资金流、信息流匹配的支付及延伸金融服务效率。但目前中国金融监管采用的是分地区监管。例如,中国银联总部允许某家支付企业进行资金流通服务,但由于实际操作由各地银联分别审批,如果地方银联不允许,支付机构只能作罢。第三方支付特别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一个地区的业务就必须在该地区重新走一遍审批流程,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分地区监管也成为部分企业垄断地方市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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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宏观经济政策如何适应电子货币发展的问题。第三方支付运用电子货币加速了经济活动的去现金化进程。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使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观察到的电子货币量加大,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所起的作用变小,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被削弱。观察宏观经济的货币指标变量,如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物价指数等信息也受影响。如何吸收经济中过多的流动性以保持利率和物价稳定,对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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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结构中,信息不按照等级次序进行传递,权威垄断信息的格局被彻底瓦解,经济社会控制由单一支配关系演变为对话协商关系。这要求政府特别是金融业管理要适应去中心化的发展,启发政府管理方式应该加快两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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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跨”。政府对互联网等新兴市场的管理要从事前跨向事后,从分业跨向混业,从分地区跨向跨地区监管,并加强对经济“灰色地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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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宽”。政府管理要向小政府和全过程的服务转变。市场准入规则宜适度放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绝大部分创新业务应持宽容态度,不因噎废食。把握好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营造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更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开放公共信用服务等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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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小支付、大金融”需要产业政策的适应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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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模集中、产权排他性的工业经济不同,互联网推动了分散、合作型经济的发展。用户网络或社交网络的接入权甚至比资本、资产所有权更为重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揭示了“入口为王”这一全新的商业规则。电子支付领域的入口载体就是账户。最靠近用户网络或社交网络的企业具有最大的权力,产生最大的企业价值。这些企业并不必然有庞大的资本和固定资产投资,不一定有最大的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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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入口为王、首位账户的新竞争规则中,经济和企业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小的也可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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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可能“权”更大。传统意义上的中小微企业也可能有更大的用户网络或社交网络接入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特别是网关支付属于最低层的金融服务,但却靠用户网络最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手握大量终端客户,在客户使用的支付账户、社交账户等首位账户载体上,在为用户网络延伸综合性服务时有极大优势。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移动支付,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也推出电子商务,以争夺用户网络使用的首位账户,表现出传统意义上有较大资金规模、用户规模、利润规模的大企业对新竞争规则的快速调整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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