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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61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对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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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63 该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几个特点。首先,该办法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对客户备付金从严管理,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其次,该办法把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倡导科学平衡监管成效与支付服务效率,既尊重客观实际又避免片面迁就现状,在维护备付金安全这一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灵活强化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易实施性。而且,注重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较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各方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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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65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存管办法》有了两项重大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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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67 第一,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合理的账户管理需求。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和备付金收付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概念,突破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的限制。原来此项规定的初衷是加强备付金的集中管理,确保客户资金不被挪用,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确有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合理需求。《存管办法》通过加强监管、控制资金流向的方式,既确保了资金安全,又支持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此外,该办法还通过按开立收付账户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数量确定风险基金比例的方式,在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账户管理自由的同时,以经济手段控制风险(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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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69 第二,满足了客户备付金的合理使用需求。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适当满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流动性的基础上对提高客户备付金存款收益的合理需求,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为了调动备付金合作银行积极性,允许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12个月以下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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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71 从监管手段上看,《存管方法》第三十五条提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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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73 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建立起备付金实时监管系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律,以及通过非实时账户数据监督,只能发现和纠正一部分备付金管理违规行为,难以做到全面的事前防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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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75 因此,有必要将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备付金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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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80 图4–1 备付金账户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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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82 重点加强以预付卡为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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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84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方面,收单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存在数天到一周时间不等的账期,定期向商户结算银行卡结算资金,账期内滚动沉淀的资金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应付账款,也就是客户备付金。按照现有银行卡收单手续费分润模式,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和银联可以分别获得7∶2∶1的手续费收入。由于拥有占比达20%的收单手续费收入,营利相对稳定,备付金规模又相对有限,且备付金流动性很强,账期到期后必须与商户结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动用客户备付金的冲动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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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86 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电脑软硬件设备,并且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相关开发工作,是投资成本相对较高的“重”型第三方支付服务领域。一般比较成熟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背后都有较为雄厚的资本支持,如支付宝背后的阿里巴巴、财付通背后的腾讯等。此类机构具有比较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主动挪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此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冲动也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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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88 相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业务的营利能力较弱,在业务规模未上量之前基本处于亏损状态;相对于互联网支付业务,预付卡业务属于轻资本业务,通过POS机具服务外包和清算服务外包可以比较快地开展相关业务,不需要大量的软硬件设备投入,资金占用少,而且可以通过售卡快速回笼资金。此外,预付卡业务由于存在大量的售卡资金收入,相对其他两种业务,其备付金/业务比率是比较高的,可以达到30%~70%甚至更高,挪用风险相对较大。客观上,预付卡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或多或少存在。而且,由于缺少规范的备付金会计核算标准,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会以代理售卡、延期核算的方式,“做小”应缴备付金规模。许多预付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会通过种种方式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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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90 因此,就目前而言,加强对大量从事预付卡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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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92 在目前预付卡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占第三方支付机构多数,中小微预付卡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下,现有监管手段还相对薄弱。在加强建设相关系统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存管办法》要求,增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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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94 由于从事预付卡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的机构,它们不具备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资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市场上流通着相当一批由其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这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纳入政府监管,实际上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对其进行简单取缔,又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这部分机构的平稳退出是一个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共同面对的难点问题。对于其中个别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预付卡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考虑采取大机构兼并的方式进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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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96 跨境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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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998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2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是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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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00 汇综发[2013]5号文明确了试点主要内容:一是试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二是试点地区分局应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三是试点地区分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报送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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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02 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17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分别是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盛付通、环迅支付、富友支付、财付通、易极付、钱宝科技、支付宝、贝付科技、通融通、钱袋网、银盈通、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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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04 引导支付机构在从事进口支付业务为主的同时,积极开展出口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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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06 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按照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向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付款人(客户)在境内而收款人(商户)在境外;二是收款人(商户)在境内而付款人(客户)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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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08 第一种业务类型即所谓的“海淘”。长期以来,“海淘”的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渠道主要依靠Visa、万事达、运通等境外卡组织,大多数境外互联网商户也仅提供外卡组织的资金结算方式。此类业务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本质,是在外卡组织提供的结算渠道以外,推出了一条由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结算渠道。而要使境外商户受理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结算渠道,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海外开展大量的商户拓展工作,这种拓展也可以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母公司的资源,或者通过与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实现。例如,银联电子支付可以依靠其母公司中国银联的关联公司银联国际原有的海外人民币银行卡收单资源开展此项工作。从目前国内对进口商品的高涨需求来看,预计此项业务会受到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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