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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不少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通过吃了很多亏,逐步摸索和积累了运用更前沿的信息技术计算和降低风险的经验。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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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网络和渠道基础较好。新的虚拟空间中的客户网络接入权是未来金融机构竞争的战场。客观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特别是依托电商、移动社交网络、电信网络大平台和那些掌控了行业供应链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具备了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客户网络接入权等关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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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些做得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普遍已经历了5~10年的沉淀期。这些良好的客户网络和渠道基础,是经过比较长的时间积累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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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开始为客户提供数据流营销价值甚至需求衍生价值,例如支付宝为客户提供时光机、淘宝魔方数据服务,汇付天下为基金客户提供基金行情信息等。这些服务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网络拥有比较大的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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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准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新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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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妥善解决备付金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准入金融行业。可分近期、中远期两个阶段考虑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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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考虑:增设“互联网银行”监管类别,向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互联网银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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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让有条件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互联网银行牌照,与传统商业银行分类管理。同时,也允许传统商业银行投资或控股的公司申请互联网银行牌照。但是互联网银行业务经营不设门店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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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否已升级或有能力升级为信用服务价值链,是否具备以数据流信用生成功能为基础的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是否有达到相当规模的客户网络等几个评价标准,可以筛选出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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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类机构主要有3种:以面向消费者为主、以大型电商或移动社区为依托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财付通、支付宝;以电信运营商为依托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天翼支付;以面向企业为主、已经深入多个行业供应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汇付天下、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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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类互联网银行机构的监管,需要探索一些新的方式、方法。由于这些机构实际上主要都运用了电子货币,企业的信息流、支付流、资金流走虚拟空间,对监管方来说就是要解决在完全的虚拟空间如何开展金融监管的相关具体原则、方法、技术、系统和流程。其中,可能要打破目前这些机构的内部数据流是个“黑匣子”的不被监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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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具体准入操作中,可以考虑过渡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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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式是,不打破现行的政策规范,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母公司另行成立子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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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式是,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监管措施完善、行业管理相对规范的条件下,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备付金以外的资金从事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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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可以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相当于从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同意开展理财的资金,相当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当然,后者需要配套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总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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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于创新的规范与监管往往滞后于创新本身。因此,不打破现行政策规范的做法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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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考虑:增设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类别,向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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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经验,未来中国实行金融混业监管是个大方向。也可以再向前一步,发放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根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证券业务按照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思路,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IT和互联网特性,开展更广泛领域的金融+IT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也可以申请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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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做法比发放互联网银行牌照更具前瞻性。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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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设门店网点,其业务领域比互联网银行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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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要求“一行三会”等国务院有关机构要强化自身在未来金融改革中的第一监管者职能。因为,我们今天看到的在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归根结底是电子货币在新电子认证技术手段下,更好地服务于新型电子交易的发展结果。电子货币的发展反过来又加速了新型电子交易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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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被新型电子交易、新型电子认证技术手段推动,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另外,并也不排除电子交易发展加速,会加快比特币等新型虚拟电子货币的普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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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一行三会”等国务院有关机构承担起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职能,加强功能监管,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金融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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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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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方已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不少地方政府也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参照金融机构享受金融扶持政策,或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这些政策实施对推动第三方支付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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