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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82 在实践中,对于创新的规范与监管往往滞后于创新本身。因此,不打破现行政策规范的做法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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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84 远期考虑:增设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类别,向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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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86 参照国际经验,未来中国实行金融混业监管是个大方向。也可以再向前一步,发放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根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证券业务按照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思路,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IT和互联网特性,开展更广泛领域的金融+IT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也可以申请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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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88 这一做法比发放互联网银行牌照更具前瞻性。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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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90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设门店网点,其业务领域比互联网银行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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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92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要求“一行三会”等国务院有关机构要强化自身在未来金融改革中的第一监管者职能。因为,我们今天看到的在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归根结底是电子货币在新电子认证技术手段下,更好地服务于新型电子交易的发展结果。电子货币的发展反过来又加速了新型电子交易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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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94 电子货币被新型电子交易、新型电子认证技术手段推动,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另外,并也不排除电子交易发展加速,会加快比特币等新型虚拟电子货币的普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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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96 因此,由“一行三会”等国务院有关机构承担起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职能,加强功能监管,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金融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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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098 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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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00 目前,一些地方已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不少地方政府也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参照金融机构享受金融扶持政策,或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这些政策实施对推动第三方支付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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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02 但有关支付机构交易凭证的税收管理规定,与B2B发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应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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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04 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时,企业客户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信息流和资金流、物流虽然是完全一一对应的,但在银行回单上无法完整体现。具体来说,收款企业的银行回单只能显示收到支付机构付来的一笔款项,付款企业的银行回单只能显示一笔付到支付机构的款项,从而收、付款企业均无法提供银行回单,以证明真实的资金流向是从付款企业到收款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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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企业在使用创新型电子支付服务时,发票上记载的实际收、付款企业名称与银行回单上记载的信息(交易另一方为支付公司)不一致,这就导致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虽然认可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交易凭证,却因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而不敢使用。这使支付机构无法有效开展B2B电子支付业务,制约了支付行业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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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08 如果税务主管部门能够认定符合一定要求和规范的支付机构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报税做账的凭证,将大大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在B2B支付领域的发展,推进中国商务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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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10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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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12 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关键还要解决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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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14 提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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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16 中国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规范管理始于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该办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最低层级。此后所有的制度规范均较2号令平级或位阶更低(如规范性文件)。横向比较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关于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监管法律体系均达到法律层级,例如,美国出台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欧盟出台的《电子货币指引》,其约束力更强,有助于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和规范管理,更好地支持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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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18 由于法律位阶不足,因此,对于支付机构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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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20 例如,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的要求,支付机构有义务采取各种手段减少利用其平台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和银行一样,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经济纠纷的发生往往不受支付机构的控制,个别比较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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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22 在银行合法经营过程中,由于客户原因造成的一些资金纠纷,只要银行没有违规行为,则很容易规避此类风险。在网络支付服务中,跨地域业务比较常见,个别司法机关在跨地区办案时,而未查清事实情况下随意冻结或处理支付机构生产运营的资金与账户,给支付企业及其客户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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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24 此外,在支付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合法利益时,往往因支付业务无纸化、电子化的特点而导致举证障碍。又因为司法部门对支付业务不完全了解,额外增加了支付企业的诉讼资金与时间成本,许多支付机构对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显得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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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26 从严格意义上讲,支付机构作为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其客户资金应该和银行一样,不得在合法授权以外被查询、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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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28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至少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支付机构的法律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规范针对支付服务业务的司法行为,切实保障支付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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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8130 完善电子支付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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