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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3]5号文明确了试点主要内容:一是试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二是试点地区分局应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三是试点地区分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报送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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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17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分别是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盛付通、环迅支付、富友支付、财付通、易极付、钱宝科技、支付宝、贝付科技、通融通、钱袋网、银盈通、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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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支付机构在从事进口支付业务为主的同时,积极开展出口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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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按照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向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付款人(客户)在境内而收款人(商户)在境外;二是收款人(商户)在境内而付款人(客户)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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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业务类型即所谓的“海淘”。长期以来,“海淘”的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渠道主要依靠Visa、万事达、运通等境外卡组织,大多数境外互联网商户也仅提供外卡组织的资金结算方式。此类业务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本质,是在外卡组织提供的结算渠道以外,推出了一条由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结算渠道。而要使境外商户受理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结算渠道,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海外开展大量的商户拓展工作,这种拓展也可以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母公司的资源,或者通过与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实现。例如,银联电子支付可以依靠其母公司中国银联的关联公司银联国际原有的海外人民币银行卡收单资源开展此项工作。从目前国内对进口商品的高涨需求来看,预计此项业务会受到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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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业务类型则满足了海外中小微客户对国内商品的采购需求,包括海外留学生境内网站购物、海外商户境内网上批发采购小商品等,目前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但远远小于“海淘”。由于境内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境内商户并不提供境外卡的结算方式,因而在此之前存在支付渠道不畅的问题。预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境外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以后,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支持境内中小微商户的出口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需要与境外商业银行或银行卡组织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境外银行卡持卡人或银行客户以外币资金方式付款购物,然后由支付机构为网上商户结汇付款。由于目前境内商户对人民币的接受度远高于外币,境外消费者如果希望在境内网站上购物,需要专门办理人民币银行卡,但人民币在海外的流通范围相对有限,这一购物方式有所不便。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推动支付机构与包括银联在内的Visa、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合作,实现境外客户直接使用银行卡中的外币完成支付,通过支付机构为商户结汇。这一业务模式目前尚未成气候,但是对于推动中国商品出口,以及实现中国网上交易平台国际化、物流平台国际化、支付平台国际化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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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支付机构外币跨境业务的同时,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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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试点方案设计来看,重点主要在允许支付机构代替交易双方办理外币结售汇业务上。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此项业务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动,而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办理外币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作为中国的主权货币,理应享有不低于外币的支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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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或多或少存在“歧视”人民币的安排。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推开,这类“歧视”性政策正在逐步被取消。此次试点工作不涉及人民币跨境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只能以外币作为付款货币。考虑到境外购物网站以接受美元和当地货币支付为主,这一安排并未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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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大力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大背景下,有必要研究将人民币纳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业务范畴,避免延续中国在净出口业务中“歧视”人民币的传统。在自由贸易的原则下,也让国外商业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人民币结算方式满足国内消费者的“海淘”需求。这样,使人民币不仅在大宗商品和服务进出口上享受与外币的同等待遇,在零售支付领域同样能享受其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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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成立海外人民币储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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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在海外有人民币储备银行,方便海外结售汇。目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阿里金融等比较前沿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发展海外人民币储备银行的考虑。如果分别建设,不仅投入大、风险高,总体上也会浪费中国的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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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虑多方联合投资,建立人民币海外储备银行。或者,依托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海外的人民币储备银行的建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相关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可以成为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甚至电子化的国际贸易活动走出国门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成为中国海外人民币储备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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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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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从来就不是无水之源、无根之木。金融之所以有存在价值,在于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提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效率。当前,中国国有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的垄断,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在信息化时代的经济领域中,与生产碎片化、消费碎片化、资源碎片化、时间碎片化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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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高市场配置金融资源来看,未来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抑制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促进竞争。在金融改革中,引入民营银行或民营金融机构,活跃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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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中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不仅是让金融资本从姓“国”转为“可姓国可姓民”,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让金融业自身的生产和服务方式跟上信息化时代的步伐,在新型电子交易、电子货币、电子认证所构筑的新市场经济里发挥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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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改变金融资本的所有者来活跃金融市场,让目前就存在的许多银行“浮出水面”,变身为商业银行就足够了。但这还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让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产业竞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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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经济作用下,企业的竞争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控制信息流以控制支付流,控制支付流以控制资金流;获得网络接入权胜过资本所有权,获得数据投入量胜过资金投入量”这样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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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大资本的民营银行,并不必然能成为有强大网络接入权的民营银行。如果仅以是否有资本为标准,衡量民营机构是否可准入为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一种不利的结果:国有银行的垄断被打破了,进来了不少经营能力强不到哪里去的民营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民营银行哄抬利率,金融市场陷入恶性竞争,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这样一来,实体经济承受的借贷成本将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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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最有基础成为新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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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着眼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企业竞争新规则,我们应当看到:第三方支付最有基础成立新型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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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动态价值链驱动力很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逻辑是一个动态价值链的发展过程:从第一阶段快捷支付价值链,向第二阶段的信用服务价值链,再向第三、第四阶段的数据营销价值链、综合服务价值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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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从快捷支付价值链向信用服务价值链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具有从支付结算中间业务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内在动力。特别是一些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从打擦边球的方式升级到了信用服务价值链的一环。例如支付宝的小额信贷、汇付天下的信用支付、快钱的保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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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流信用生成和风控能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是金融机构的根本竞争力。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的双边市场具有数据流信用生成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支付数据沉淀,与电商、企业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社交和媒体平台相交叉组合,交易信息流、支付流、供应链物流、资金流、公共媒体与自媒体信息流等数据流为基础,可以生成较为及时、精准的信用评级。以这些数据流为根本,第三方支付机构既可以为银行等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也有潜力从信用评级向信贷服务延伸,成为信贷中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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