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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样,中国早期最大的众筹平台之一点名时间决定转型。2014年4月,点名时间总结认为,现存的消费品的众筹模式将投资引导到太多不应该获得融资的项目,于是决定终止众筹业务,转型为“智能设备预售平台”。该公司宣称,将为公众投资者仔细筛选投资项目。同时加强对项目的控制,只有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才能获得公众注资(而在过去,点名时间一开始就支付融资额的70%给项目团队)。本质上来说,点名时间建议众筹只应该在预售市场支付,也就是当一种新产品即将面世的时候。道理很简单:普通人不是风险投资家,他们应该干自己擅长的事情——做一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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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市场看来,股权众筹的最大潜力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资本市场的现实是,公开市场领域的监管非常严格,非上市企业要向公众发行股票(IPO上市)需要达到资质要求,而且必须获得政府监管者(证监会)的批准。简言之,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很难获得审批向公众发行股票,而发行过程和发行后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都需要很高成本。在这种背景下,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于股权众筹交易是否构成公众股票发行,并由证监会监管;或者是否可以按私募股权融资操作,豁免复杂的登记注册和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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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至为关键,因为众筹项目如果被认为是公众股票发行,那么它必须走一个完整的注册、申请和批准的高成本流程,才能获得融资。在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中,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已经提及,公司股权众筹具有“公众发行,金额不大,广泛参与”的特征,应该被认为是股权公众发行,并受到监管。换言之,除非股权众筹符合私募融资的标准,否则将被视作小型IPO上市(对于早期创业公司),或者增发(对于已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众发行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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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两种股权众筹:公众发行和私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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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禁止行为,由此界定了股权众筹的有限合法空间。其中,《整治方案》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应明确业务边界。例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另一方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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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额(融资)”这一限制,当前股权众筹不可能成为公司重要的融资渠道。不管是私募还是公众发行,通过众筹交易融得的资金可能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融资需求。实际上,融得的资金甚至无法覆盖公众众筹的发行成本。在产品众筹方面,由于结构上的种种问题,未来平台数目预计将会大幅减少,而由具有互联网巨头背景的平台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当然,众筹方式仍有广泛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代表了移动互联网的“趣味和娱乐”主题。国内众筹在未来的发展很有可能会集中于服务于热门电影、社交创业和提供独特体验的其他项目(如慈善活动)方面。由于只涉及小额投资,投资者的亏损风险是有限的,至少他们可以得到娱乐,听到有趣的故事,或是与人在虚拟的哈佛校园一同散步作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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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2.0:引爆大数据生态红利 P2P和网络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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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众筹创造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一样,互联网也革新了信贷市场。传统上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成本很高,但是网络交易降低了贷款成本,迎来互联网领域借贷的爆发。在线P2P贷款平台可以让普通消费者直接贷款给个人和小企业主,无须银行这样的传统金融中介。与众筹相比,众筹吸引了很多“屌丝”投资者,他们投入很小金额来参与具有娱乐价值的投资项目;P2P贷款则吸引了一小群更为富有的投资者,他们愿意承受大额放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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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P2P网贷在中国增长迅猛。在2012—2013年,网贷行业处于缓慢增长期,平台数量与成交额均增长缓慢。2014年以来平台进入高速增长阶段,2014和2015年的年度增速均超过250%。在2015年中国已经超过美国(P2P贷款发源地),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贷款市场。伴随着野蛮生长,P2P平台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风险事件不断出现,因此监管部门在2016年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即便如此,2016年全年的网贷行业成交量依然上升,超过2万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显示了市场的巨大需求和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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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中国P2P网贷成交量增长(2011—20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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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网贷之家,盈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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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英文“Peer-to-Peer”)的原意是指使用网络技术,让借贷双方在以下方面获得“平等”地位:信息披露,风险偏好,条款结构,以及权利义务。然而,中国P2P被很多市场参与者认为是“个人对个人”。他们的P2P平台目标是使任何拥有资金的人成为贷款人,任何需要资金的人都可以申请贷款。中国银行系统总体信贷短缺,而银行又偏好贷款给大型国有企业,使得个人和中小企业转向求助网络贷款。绝大部分P2P平台本质上是没有牌照的银行,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然后再把资金贷款给个人和小企业,而不只是简单作为信息平台撮合双方借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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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等主体贷款”的原意可见,信息披露是P2P贷款的核心,但是很多平台只向个人投资者披露很少量的信息。没有充足的信息,用户——特别是那些在金融领域缺乏经验的人——很难知道贷款的风险有多大。投资者经常得到一个期望回报数字,但是无法获得信息来判断贷款的风险水平。大型P2P贷款公司e租宝的非法集资案就是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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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联合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在内的11部委开始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处置了一大批涉嫌非法集资的P2P机构。当年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根据媒体报道,该公司以15%的承诺年化收益率为诱饵,从近100万投资者中获得贷款资金,截至2015年底总贷款额超过10亿美元。2016年2月,警方宣布逮捕21人(包括e租宝创始人),公司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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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障眼法制造骗局,资金除了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个人挥霍、维持公司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和广告炒作。调查该案件的当地官员发现,e租宝平台上超过95%的投资产品都是假项目,公司高管层千方百计隐瞒庞氏骗局——包括直接掩埋证据。他们在安徽合肥郊外e租宝总部地下近6米深的地方掩埋了1200份文档,当地警方用两台挖掘机工作了20小时才完成挖掘工作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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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指导意见》澄清了关于P2P贷款的两个关键问题,并在2016的8月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以下简称《办法》)。《指导意见》的第一个要求是,P2P平台只能充当信息渠道,来匹配借贷双方。《指导意见》禁止P2P网站“为借款人增信”(也就是为贷款提供保证或担保)。换言之,P2P贷款平台现在被定义为信息中介(经纪商),而不是信贷中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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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清晰的定义对很多P2P平台来说是一大打击。在发达国家,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有关于个人信贷历史的数据,P2P运营商可以为潜在借款人打分,贷款人据此决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人。(实际上,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和腾讯正在使用在线大数据来开发新的信贷平方系统,来弥补这一差距,这将在本章后面部分讨论。)但是中国这种信贷数据系统并不完善,于是额外的信贷支持——如抵押和担保——成为P2P业务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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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为了吸引投资者试用他们的创新贷款产品,新的P2P平台提供商通常提供高额预期回报。但是入门投资者担心高回报背后可能有高风险,所以P2P平台经常隐性担保“本金保障”,来吸引投资者。然而现实是,中国法律禁止投资产品销售人员担保“本金保障”或是投资收益,除非是银行定期存款或者政府债券(因为它们本质上是无风险的)。对于小型P2P公司,它们如果被禁止提供信贷支持(如担保或抵押)来获得投资者信任的话,就将很难找到顾客。因此,P2P贷款的野蛮增长大幅放缓,行业迎来整合,只有得到有信誉的大公司支持的P2P平台才能生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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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第二个要求是,P2P平台这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将用户的资金托管到有资质的实体银行。过去,大多数P2P平台将资金保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携带客户资金跑路。《办法》进一步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通过资金存管,可以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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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不久,《网贷资金存管监管业务指引》在2017年正式出台,进一步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另一方面,为避免平台借银行存管的名义来间接增信,指引明确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总体而言,考虑到收益低、潜在声誉风险大,银行为中小网贷机构做存管业务的动力不足,这将导致P2P市场向有利于大平台的方向兼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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