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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问题可能是双方争执最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因生产率提高而带来的利益应在什么时候分配给工人?是取得生产率的增长之后再调高工资,还是公司应先调高工资以促成生产效率的提高呢?工会会说,在没有先支付更多的工资之前,就要求工人们提高生产率,这样做,是把经济进步的代价强加于最没有能力承担它的人群身上。管理层则会说,先增加工资无异于一场赌博,没有人能承担得起,尤其是工人更无法承担其中的风险。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和证据,这正是双方争执如此激烈的原因。事实上,这个问题是许多最为棘手、最令人感到痛苦的工资冲突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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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基本冲突的存在,使得劳资谈判肯定不会变成一个引证统计数据与事实的过程,而是保持着它的基本性质:这是代表不同利益、服务于不同目的的群体之间实实在在的冲突。但是,如果我们能将劳资谈判集中在基本的、重要的问题上,我们就能在获得理性的工资政策方面前进一大步,这个理性的工资政策将能平衡公司的利益、工人的利益、工会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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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珍藏版) 第37章 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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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对一般民众的控制问题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依赖于给工会提建议。也不能认为工会代表着”普通民众”,因此它就一定会采取正当行为,从而可以把这个问题轻描淡写地一带而过。这是一个权力的问题。为了保证工会能发挥作用,它必须要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需要保证工会加入的普遍性。但是,一个社会要保证生存,它就必须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控制和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赋予工会权力,就要明确设定这种权力的界限,而且要控制他对普通民众行使权力的行为。所有这些都需要明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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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加入工会正逐渐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通过对工会成员资格的控制,工会实际上就控制了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到现在为止,我都一直假设工会是一个私人性质的、自愿性质的协会组织。因此,工会本身是决定入会条件的惟一裁决者。但是,工会的自愿性及私人性的性质在现代社会中不再成立,因为它已经带有很浓厚的类似政府权威的色彩,它拥有相当大的威慑性权力。随着工业社会新秩序的普遍接受,工会的公众性及强制性的特征变得更为明显、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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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到现在为止,人们对此已经有所认识,那就体现在阻止工会获取安全保障的努力上。并不是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像塔夫特哈特利法案中关于工厂只雇用工会会员的条文一样幼稚。这种试图通过官样文章来阻止工会不当行为的方法,有点像要求洪水领取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才可以泛滥一样幼稚可笑,而且无济于事。但是,试图通过完全否定工会安全保障来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会失败,而且会带来危害。相反,正确的出发点应该是公开承认工会要求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并通过立法使它容易获得安全保障。但是,与此同时,又要明确规定工会有拒绝接纳某人入会的权利,而公民也有申请加入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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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并不是什么难事。几个世纪以来,我们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处理类似问题的规则,如申请加入律师协会、申请开业行医等。我们只要模仿先例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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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规定,只有当下列三种情况出现时,才可以将某人开除出去:不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在刑事指控时被判有罪;道德严重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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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第四个原因,行为与工会会员身份严重不符,对工会组织或工厂社区会形成严重的恶劣后果。但是,这个原因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如果一个人经常制造麻烦,例如:每天早上上班都喝得醉醺醺的,或经常打架斗殴,工会当然有理由将他开除。但是,因类似的原因开除某人,应有预先警告,屡教不改者方可开除。而且,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不能滥用这种开除不良分子的权力。尤其是,在法律中应规定,不能因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原因,拒绝某人参加工会或用这些原因将某人开除出工会。也不能因某人反对工会的现任领导、曾鼓动人们反对所在工会而支持另一家工会或曾鼓动过人们反对工会,就不允许他加入工会或将他开除出去。当然,如果因某人以个人身份或公民的身份参加工厂以外的政治与社会活动就要将他开除,这也是要禁止的行为,除非他参加的活动是违法的或极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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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工会应依法制定出一个处罚程序,保证被指控的成员有申诉的机会。处罚程序应符合公正、透明和客观的司法要求。目前,许多工会都缺乏这样的一个程序,它们现有的处罚具有”袋鼠法庭”(私设公堂或非正规的法庭,多用于惩罚同伙者。——译者注)的一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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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工会接受入会申请及做出开除决定时,应能在必要时接受公开的复审,类似于律师或医生对协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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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会的角度来说,它们不会将这些要求视为对它们的压制,当然,只要是对工会权力限制的提议,总会遭到工会的反对。但是,有一则要求的现实可行性会遇到很大的怀疑,而且不仅是工会对此表示怀疑,这就是工会不能因某人的政治信仰或政党派别而拒绝他入会或将他开除的原则。我们现在已经能做到的是,绝大部分工会都能接受不能因种族的宗教信仰而拒绝某人入会或将他开除出去这个原则,即使观点最为保守落后的手工业工会,也都能接受这个原则,虽然有些手工业工会对待黑人的实际行动与他们宣称的差距很大。但是,工会因申请者的政治党派而拒绝他入会,或以某人的政治党派而将他开除出会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这个方面,工会与美国大众的观点非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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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工会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力,明确规定一些政治党派不得在工会中承担领导职位,就如同它有权力宣布红头发的人或所有名字中有P.的人都不得承担工会领导职位一样。因为工会规定领导职位的资格并不会剥夺任何公民的权利。同样,拒绝某人进入工会的领导职位也不会影响他行使基本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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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完全不等同于不允许某一党派的成员参加工会。只要美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政治党派是非法分子,工会自己的法规也不应该认为这些党派是非法分子。当我们问,工会能拒绝天主教徒或清教徒吗?能拒绝出生在太平洋沿岸地区的人吗?它的回答显而易见,不可避免地是”不能”。如果一个控制着工人及行业的强大工会做出这样的禁止入会规定,它必定激起群愤,人们必会采取相应的立法与执法手段来反对这种行径。因此,只要政府没有将某些政治党派列入非法分子,拒绝他们入会的行为与拒绝其他任何一类人入会就没有什么区别。概括地说,工会关于入会资格及开除会员的规定,并不完全是一种”私事”,也不完全是工会自己的事。用一个法律术语来说,它是关乎公众利益的事情。因此,工会绝不能剥夺任何少数群体的公民权,只要法律赋予了他们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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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党资格限制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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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一些工会对入会的一些”霸王条款”限制了会员的入会,这种情况在一些手工业和贸易工会尤为突出。第一种常见的霸王条款是对新入会成员收取高额会费,这在比较老的手工业工会中较为普遍。其主要目的或者是为了让老会员的儿子们仍能享受行业的利润回报,或者是让工会会员身份成为一种可买卖的资产。老会员的儿子或直系亲属入会,可以不缴纳任何费用或只缴纳很少的费用,而一个新会员要进入工会,也可以不缴纳会费,但是要从老会员或退休会员那里购买他们的会员卡。收取很高的入会会费是没有什么道理的。它既不是为了社会的利益,也不是工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应该毫不犹豫无一例外地宣布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而且应规定入会费至多不超过几个月的会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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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常用、更具破坏性的霸王条款,是关于学徒规定的实际或隐含的滥用。从长远来看,工会关于学徒比例的霸王条款无异于自掘坟墓。例如,美国铁路行业维修站手工业工会关于学徒入会的严格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技术人员的发展,最终成为促使美国铁路工业由蒸汽机车转向柴油机车的重要原因。后者不需要太多地维修和保养,由此,一家接着一家的铁路公司关闭了它们的维修站,将有维修手艺的工人永久地解雇。但是,从长远看,“复仇女神”对工会行为的报复,并不能治愈因此而带来的对社会、经济的恶劣后果。关于学徒的规定,包括学徒比例、学徒期应有多长、所需要的培训,应由政府掌握。我个人认为,不应对工会中的学徒比例有什么限制,就像律师协会不应限定法学院学生入会的比例,医生协会不应限定医学院学生入会的比例一样。任何工会限制学徒的比例,就应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果它规定的内容限制了贸易,就应宣布它是非法的。如果某行业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巧,该行业的工会却规定学徒条款;更常见的情况是,某种手艺的技巧性及原来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变化已逐渐消失了,而它的工会仍规定学徒条款。此时,应动用反垄断法,宣布它们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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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徒限制类似的还有工会关于技术进步、新工具使用、新材料及新工艺采用的限制。在美国,这种行为被称为是”额外雇工要求”(featherbedding),在英国被称为”ca'-canny”。在美国,这类限制至少对两类行业至关重要。一是新的技术进步将要逐渐取代传统工艺的行业,如建筑业;二是长期就业趋势必然会缩减的行业,如铁路行业。但是,正是在这些行业里,对技术进步的阻碍会对行业发展及整个经济造成最大的破坏。它将会阻止该行业的增长与发展,使之失去本可成为整个经济中流砥柱的地位,也使之不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解决就业问题的行业,也可能使一个对经济至关重要的行业的重新振兴成为泡影。在这些行业里的确存在着由技术变革而导致的失业问题。但是,试图通过对技术进步的限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无疑只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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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是简单地宣布额外雇工要求是非法的,虽然常有人这样提议。当然,这样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但是,这依赖于是否有一种良好的办法解决因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失业问题,包括足够的解雇补偿、因技术过时而退休的年龄较大的工人应有足够的退休金、再培训、在与工会紧密合作下制定出系统的下岗人员再吸收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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