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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各国经验也足以证明,城市化进展是否顺利,与土地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没有任何关系。城市化可以在任意一种所有权的土地上展开,不管是公有、共有还是私有。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权和承包权的土地上,也完全可以进行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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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府必须对农民、对乡村地区承担起政治、法律和财政责任,在同一辖区内,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供应的均等化。也就是说,在一个城市辖区下的城区和农村,应当获得同样的基础设施,应当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同样的福利,让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城中村的外貌也就会发生良性变化,逐渐接近目前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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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制度变革其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城市化完全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那么,城中村改造就不必以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为前提。农民可以继续保持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像政府对待国有土地一样,转让其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当然,农民也完全可以继续占有、经营自己的土地。将这些产权在农民手中的乡村地区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通过乡村集体组织指导农民,或者鼓励农民自愿组织,自行对街区布局、建筑进行改造。这种改造可以渐进方式进行,给农民留出充分的准备与改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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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这些夹杂在城区中的乡村将渐进地发生变化,这里的人们将可以更为充分地享受到城市化的便利。而由于这一改造过程不是全盘摧毁式的改造,而是渐进式的改造,因而,城市化的过程将不会造成原有聚落形态、生活样态的断裂,而将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城中村的文化将因此而保持一定连续性,尽管会发生某种转换。这些地方将与周边形成的城区有一定区别,而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理由拒绝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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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理想。从目前的现实通往这个理想,当然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根据我的有限了解,本书作者——《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的记者们具有这个物质主义时代罕见的美德:永不放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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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愿以此与作者们、也与读者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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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没有城中村:一座先锋城市的拆迁造富神话 序3 城市化:从革命走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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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新华社著名记者,《城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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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南方都市报》同仁们完成这部关于城中村的书稿时,我刚收到美国城市史学者罗宾·维舍(Robin Visser)的新著《城市包围农村:后社会主义中国的城市美学》(Cities Surround The Countryside: Urban Aesthetics in Postsocialist China),这个书名让我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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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多年前,一场“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导致了中国的政权更迭,塑造了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形态,在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留下巨大投影,至今不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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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另一场“城市包围农村”的革命,激起人类最大规模的城市化,它与工业化联手,将中国送入经济持续增长的快车道,创造了让局内局外诸多人士一时难以说清的“中国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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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城市包围农村”来描述迄今城市化率尚不足50%的偌大中国,有言过其实之嫌,但其内在意义是准确的,在深圳这类快速成长的城市,它还成为真实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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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场革命,如其所名,作用方向相逆:一是农村包围城市,二是城市包围农村;目标完全不同:一是为更迭政权,二是为巩固政权。但它们有一个方面是相通的——都涉及对地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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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到达高潮的那场革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硬性调整,奠定了革命党的执政基础。这之后,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所有权,经过1950年代的合作社、人民公社运动,被迅速集体化,终在1982年被宪法规定为“集体所有”;经过公逆产清管以后得以确权的市民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强制性充公,终在1982年被宪法规定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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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终结了中国肇始于春秋晚期的土地私有制,同时在法律层面上终结了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与土地私有相伴而生的土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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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之后,空前规模的造城运动在中国上演,其最为重要的政策工具,就是动用国家强制力,以低廉的成本将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城市的国有土地。之所以称其为革命,乃是因为这种征收,也是强制性的硬调整,尽管它与“农村包围城市”时的暴力革命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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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制性的征收进行土地积累,使城市政府获得巨大利益,也使浩浩荡荡的城市化成为一场“土地盛宴”。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被征收者的损失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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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框架里,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按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被征收者未被授予谈判地位,也无法获得相当于市场价值的补偿,分享不到城市化的“红利”。许多被征收者既回不了农村(已是失地农民),又进不了城市(以补偿款难以进城定居),沦为城市化的“弃婴”,并导致“重大群体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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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城市管理者看来,不给被征收者市场价值的补偿有着充足理由,因为与城市相邻的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包含着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投入的外溢价值,村民们并未为此付费,其溢价理应由城市回收。特别是在城中村,一些村民简直是坐享城市之利,甚至通过出租房或“小产权房”直接套现公共服务的溢价,还制造“脏乱差”和“犯罪窝点”等问题。城市政府惟一能够回收公共服务投入的方式就是把这些地方拆掉卖掉,尽管在住房保障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城中村蓄积着大量廉价劳动力,是孕育和维持城市多样性的“湿地”,但一些市长往往忽视这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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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为村民们设计一个购买城市公共服务的付费渠道,就可大大缓解上述矛盾。这个付费渠道,即不动产税,有了它,村民们就可以按照固定税率,以其所有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税基,向城市政府缴纳不动产税,以此加入城市成为市民。这样,城市化就以契约的方式推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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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理解,连续不断的土地革命终会让社会付出成本。虽然一些城市考虑到“维稳”等因素,尽力抬高对被征收者的补偿,终不能抵消现行法律法规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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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轮城市化发动以来,城乡二元状况未获减轻,反而持续加重。原农业部部长孙政才2008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称,2007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扩大到了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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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为中国社会敲响警钟,也提醒我们,必须将城市化设计为均衡社会财富,而不是从弱者向强者转移社会财富的工具。否则,这个社会就会断为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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