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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中央政治区”的选址及其设计方案就这样确定了下来。但由此产生的结果,不仅推翻了原先《首都计划》所规划的一个最主要的内容,还引发了若干令党国高层所始料不及的严重后果。其一,自1930年1月明故宫被国民政府明定为“中央政治区”后,一直至1935年,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政府既不准市民自由买卖或建筑,又不对其予以征收,导致该地区市民既不能自由使用土地,又不能得到卖出土地的地价,经济损失极大,市民怨言颇多,只得求助政府救济,而市府在不堪重负之余,只能促请中央国库拨款,由此加重国民政府经济负担(94)。其二,从设计初衷而言,“中央政治区”的设计目的是为“宏远之谋”、“树百年永久计”,实际效果却得不偿失。1933年南京市政府因市内住房不敷之故,向行政院提出了一项在7320亩的中央行政区内,划出三分之一即2500亩为立法院、监察院住宅区的方案。同年9月行政院第122次会议议决通过,后经国民党中政会第372次会议批准,转饬国民政府备案施行(95)。加之此前规划方案中设计的占地1507亩的建筑道路、1600亩的公园,实际用于建筑面积仅1883亩。(96)如果再扣除其中所含的各公共建筑(如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消防设施)和各纪念建筑的占地面积,实际则真正能用到国民政府行政办公的用地寥寥无几,国民大会堂仅100亩,国民政府下辖五院20余部也不过900亩(97)。反观用于政府公务员住房建设的土地则有2500亩地,修筑道路用地有1507亩,公园也有1600亩。故由此观之,“中央政治区”的实用价值由此大打折扣。第三,“中央政治区”地点的变更也不可避免影响到“中央政治区”的详细设计、明故宫的商业区规划、火车客运总站设计及相关道路系统和其他基础设施计划的重新布局。这些都必须经过大幅修改才能施行,但国民政府却一直未能议决,即便是已经明确完成规划的中央政治区建设也始终停留在图纸阶段未能付诸实施,直至1935年才渐有眉目,但此时距抗战爆发、南京陷于敌手已不过二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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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中国古代都城空间形制的变化,参见杨宽著:《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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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引自(美)周锡瑞(Joseph W. Esherick),“modernity and nation in the Chinese city”,p4. Joseph w. Esherick:“Remaking the Chinese city:Modernity and National Identity,1900-1950”,University of Hawail pre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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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记》列传第61《儒林》,见杜经国:《二十五史·史记·汉书·后汉书》,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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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演讲录》,《南京特别市政公报》第13期,192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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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四纪念告南京市民》,《南京市周刊》第1期,1927年5月8日,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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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府总纪念周中报告》,《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第10期,192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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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都市的革命与进化》,《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第13期,192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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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首都计划》序言,“国都建设技术专员办事处”编:《首都计划》,南京:南京出版社2007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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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8辑,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编纂委员会1984年,第286—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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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特刊》,南京: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30年,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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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首都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午开幕》,《中央日报》,193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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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首都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午开幕》,《中央日报》,193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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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刘纪文:《首都建设与南京市政》,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首都建设》第1期,南京: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第1页;洪兰友:《建设首都之经费问题》,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南京: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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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南京: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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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转引自(美)易劳逸著,陈谦平等译:《流产的革命》,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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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孙科:《〈首都计划〉序》,“国都设计技术专员办事处”编:《首都计划》,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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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929年4月南京市长刘纪文正式提出将南京市名由“南京特别市”改为“首都市政府”。其理由是:“1.以中华民国首都之定义,自应以首都市命名;2.南京一名乃始于明成祖迁都北平后,‘南京’二字已成过去名词,且南者必对北而言,如已没有北京的称谓,则‘南京’二字已根本不能适用。而首都卫戍司令部、建设委员会也均以首都命名,故顾名思义,本市应以首都命名;3.按照中国的历史传统,自古以来首都的名称自然与普通郡县不同,或曰京兆,或曰京师,以示隆重,若正名为首都市则足以使中外周知,本市为全国政治中心,非上海等地方所能比拟。”为了彰显国民政府对南京市的高度重视,大力推动南京市的发展,该提议迅速在行政院第二十次会议上得到通过,并提前得到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核准。《南京市长刘纪文建议改南京特别市为首都市政府》(1929年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100,微缩胶片16J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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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南京是否宜于大规模的工商业》,南京市政府秘书处:《首都市政公报》第77期,1931年2月15日。《南京市级行政人员被控》(1928年7月—1948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936,微缩胶片16J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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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为什么要在南京建筑工商业区》,南京市政府秘书处:《首都市政公报》第77期,1931年2月15日。《南京市级行政人员被控》(1928年7月—1948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936,微缩胶片16J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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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原文为“我们相信南京,不但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并且为全国经济军事文化中心。有国家最大的银行,有全国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有全国最高学府,一切人才物力都是全国的首脑,都是全国的心脏,所以各位做南京主人翁,为爱护乡土,为爱护国家,大家都要努力接受训练,共同建设新南京,使它成为东方最伟大的都市。”马超俊:《首都社会军训二周年及壮丁妇女少年训练开学毕业典礼训词大纲》(1937年5月2日),见《南京市政府纪念成立十周年会议市长训词》(1937年7月—8月),南京市政府档案藏:全宗号1001,目录号1,案卷号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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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马超俊:《十年来之南京》,南京:南京市政府秘书处1937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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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南京市政府经费》(1927年8月1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617,微缩胶片16J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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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首都的规模问题》(1928年8月27日),见虞清楠:《市政论集》,南京:京华书局1931年,第7页。即便是在整个十年期间军事倥偬、军需浩繁的情况下,国民党人仍认为建设一个繁荣的首都可以起“影响人心”、“巩固邦交”和“有裨益于国家前进”的作用。参见《请速建筑首都行政区域》(1930年8月22日),第15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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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国民政府在《特别市暂行条例》、《市组织法》中规定,南京市的行政议决权限包括:市财政、市公共安全、市土地分配使用及取缔、市河道及船政管理、市公产管理及处分、市内公私建筑、市户口调查、市工商管理改良取缔、市教育及公益事业、市医院卫生等方面。与之相矛盾的是,国民政府又声称,市政府对于上述权力的运用亦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并常常以“所办之事惠及全国”、“必须整齐划一、全国一致”、“需要大量人力、财力或高度技术、特殊人才等”为由,频频干涉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特别市组织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卷第1编,“政治(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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