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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48 然而国民政府却认为此次花牌楼天昌号等请变更路线“殊无前例可资援引”且“首都干路图案既经本府核准在先”,故未予直接回应,而将此“烫手山芋”移交“首建会”办理(134)。同时,市政府态度亦极为强硬,答复市民称该路线已奉国民政府核准公布,不能擅自变更。于是天昌号等再于5月2日向国民政府提出陈情,除了重述拆屋筑路将造成普通平民流离失所外,更将矛头直指身为“首建会”主席蒋介石。他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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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50 总司令功高寰宇,亿兆归心,而颂德之由来实因抚恤民生,为全国所景仰……现在本京市政取法欧美以求美观,即多拆民居,尚谓建设应然,何妨暂受痛苦。然观国外强盛如英,其路政之设施为避免人民损失,计卒不嫌其曲折。(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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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52 对此国民政府并未回复,而是将此案转交行政院。(136)1931年8月11日,国民政府根据行政院意见,不顾“首建会”反对,决定缩减太平路路宽,这才结束了这场请愿风潮。但这案却揭开了后来不断修改或变更首都道路系统的序幕。1931年5月6日,也就在花牌楼及吉祥街商民代表天昌号等向国民政府请愿的4天后,子午路至太平路一带市民代表夏荣棠亦向国民政府请愿,厉陈痛苦情形并恳乞国府转饬“首建会”及市政府减少该路宽度,以苏民困。国民政府亦将此案送交行政院转饬“首建会”及市政府核办(137)。两日后,即5月8日,“首建会”和市政府对所送交之减少道路宽度一事极为反对,认为政府行事乃奉国府核准公布之《首都干路系统图》,因而“未便减少宽度”。孰料一周后,事情却突然出现转机,5月15日行政院严令“首建会”及市政府“准如要求限度通融办理,以苏民困”、“妥慎办理”,但对于为何“通融办理”、“妥慎办理”,行政院却未解释。(138)7月24日,又有内桥至南门全体市民陈情国民政府转饬市府,请求市府在积极推进子午路修筑计划时暂予保留该路两旁商铺门面,以苏商困。(139)此后政府几乎每开辟一条道路都遭遇到市民的抗议陈请,有时甚至要求取消整个修筑计划。虽难以统计当时民众陈情的总数,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类案子必然很多。因为南京市政府在1935年初给行政院的一份呈文中供言“查本府近来迭据各机关、各公私团体及市民等申请,将已公布首都干路予以修改或迁移者甚多”(140)。而至于社会抗争事端的增多,究其原因,除了市民出于保护自身既有利益外,也似与市政府拆房执行过程中的粗暴行事,以致激起民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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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54 据时人调查,当时南京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时常违法而行,除了有不待内政部公告即强行闯入私地测量,并拆除围篱、强迫邻户指界等外,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呈请内政部核准公告而擅自处置的情况发生。市民对此形容为“叫嚣奔突,人民畏政府之威迫,谈虎色变,痛地权之被夺,呼吁无门”(141),市政府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与孙中山“为建设而破坏”的遗训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市政府又常常因财政困难拖延补偿金发放而加重市民痛苦,从而导致民众的激烈反抗。时人刘铀青对此曾分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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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56 土地被征收之业户多为细小之土地所有者,一旦土地被夺,顿失生活之基础,苟能即得补偿,不至惹起严重之失业问题与贫穷问题,今补偿一延数载,人民失地失业,岂能饿腹久待,如十七年建造中山马路征收民地,地价补偿金延至二十二年始发给清楚,其间土地被征收之业户,因不堪生活重压而自尽者报章屡有记载,盖亦事之当然者也。(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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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58 例如,1930年5月,为了解决农矿部门前积水阻隔交通不畅的问题,南京市政府曾计划建筑新路来予以解决。但政府过低的地价,使附近众多居民纷纷对其敬而远之。当市政府召集该地业主及棚户来商议土地补偿费和拆迁费时,竟无一户居民到场。(143)同样情况亦发生在政府所规划的新住宅区地点——大方巷、老菜市、阴阳营、古林寺等地区。如此一来,政府的建设计划无疑被迫搁置。但首都人口的急剧增加和随之而来日益紧张的住宅问题却愈发棘手。而越来越严重的住房问题及修建住宅的建设计划,亦逐渐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矛盾凝结的另一个问题所在。无奈之下,1931年市政府重启该地区之新住宅建设。与上次不同,此番政府决意动用警力来强制进行。5月29日工务局长赵志游携带工人并偕同第九局警察多人赶赴该地区,作业中不但将农作物故意铲倒,还执意强拆居民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各业户环跪车旁,泣求展期”,恳求待内政部出面解决地价问题后,再予以开始。但赵志游竟置若罔闻,指挥工人依旧。无奈之下,市民遂将该局长、工人及警察团团包围,冀图阻挡其执行。孰料,赵志游为挣脱民众包围,情急之下竟开动汽车,当场将市民戴凤鸣及孕妇朱王氏撞倒在地。随后当地民众即以该血案为由,怒斥该局长“不恤民艰,不计民生,轻视人命”,要求国民政府严办赵志游,赔偿受伤者医药费等其他损失。然而,市政府方面虽认为赵志游开车撞人不假,但事出有因,一口咬定该工务局长驾车撞伤市民是迫于市民围追而进行的无意之举。而且赵志游亲临该地也是由于市民阻扰政府施工并打伤筑路监工在先。另外官方还指认冲突中市民有暴力胁迫赵志游和警长的意图,后赵志游挣脱后,市民又将其所乘汽车团团围住,并向汽车扔掷砖石,导致该局长和司机身受石伤。故在市府看来,是市民违法在先,而政府失当在后。所谓赵志游驾车冲撞伤人的情势,不过是赵氏在充满危险与高度紧张下进退失据、防卫过当的无意之举,即便造成伤人的情况发生,亦当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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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60 事实上,市政府的上述辩护虽入情入理,却无法撼动社会,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就当时的社会观感论,作为事情的受害方—市民相较平日高高在上、趾高气扬的霸蛮高官,其弱势的一面显然更容易招徕社会公众的普遍同情。故此事一经披露,社会舆论即普遍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强烈谴责官方的“劣行”,“南京市妇女救济会”甚至以赵志游故意伤害妇女为由,提出控诉,要求国民政府将其撤职严厉查办。在这种情况下,6月3日南京市政府不得不与首都警察厅、首都建设委员会、内政部共同协商办法。最后迫于社会压力,市政府下令土地局对该地“从宽办理”,并从优发给土地补偿金,由市党部召集被征收土地农民接洽地价,以换取市民对官方从轻处罚赵志游和诉讼期内继续照常施工的意见的支持。(144)但此后土地征收工作却由此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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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62 1932年3月,也就是血案发生9个月后,新任南京市长石瑛重启该地段住宅区建筑计划,并重新令工务局和财政局拟定住宅图样、公共建设预算及领地章程和征收给价办法,希望通过大幅度提高地价标准的方式,来换来市民的积极支持,结果却寥寥无几。迫不得已,石瑛为不使工程停顿,乃责令工务局派员前往测量,然而来员却被市民阻挡,工务局长闻讯后前往勘察,竟遭市民殴打。(145)石瑛为避免覆辙,乃于1933年8月10日请求首都警察厅派军警协助。(146)负责首都公安的内政部也同意了其请求,视其“所请派警弹压,自是应有之举。”但顾及此前血案,叮嘱首都警察厅在进行弹压时“应格外审慎,以免发生激烈风潮。”(147)然而官方虽有警察护卫,却并不足以震慑市民。1933年9月21日,为督促施工,市工务局长亲往工地进行指挥,却遭数十名当地居民的阻遏。在随后爆发的双方冲突中,官方人单势孤,该局长再遭民众痛殴,附近之教育部编译馆等处亦损失严重。后来虽石瑛会同首都警察厅长带领警察,亲自赶赴弹压,但市民仍“气焰汹汹”。最终首都警察厅将其中“最凶悍的八人”带回警厅审讯,冲突才算平息。但经此一事,官方颜面尽失。盛怒之下,国民政府乃饬令市政府按原计划强制施工,并命令首都警察厅务必将阻扰闹事的民众扭送法院。若再有人闹事即以“妨碍公务论罪,送由法院依法惩处”。(148)由此,在国民政府的强力介入下,首都平民住宅的建筑计划才终于得以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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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64 不过,或许是迫于社会长期陈情的巨大压力,特别是上述社会出现的暴力流血抗争,1935年初这场由拆房筑路而引发的社会危机终于迎来转机,南京市政府同意对当局所拟定的建设安排进行调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1935年1月17日经行政院第195次会议议决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在该市政府给行政院的呈文中,市府坦言之所以提出这项修改意见,实在因为近来陈请修改或迁移《首都干路系统》中路线的案件太多了(149),故只能不得已而为之。从该《办法》的具体条文看,政府规定该办法所适用者,“只限弯曲路线,并须先得路线改移后所受影响者之同意,似不致引起民间之纠纷。”(150),表明政府有意在今后的建设中对民众利益予以尽量保护,缓和日趋激烈的官民矛盾。虽然在实际调整路线中官方所批准变通者仅为“其他路线之弯曲部分”,“各路线为有规划之直线”则“绝对不能变更”,且修改程序复杂,需要先经市工务局审查修改理由和原因确实与该规定办法内容相符合后,再呈请南京市政府转呈行政院递转国民政府批准备案,才得施行。(151)但和以往相较,官方允许修改变通路线显然已是不小的进步。而事实上自此以后,前述由拆房筑路所引发的激烈官民矛盾逐渐趋于缓和,历时8年之久的社会抗争才终于告于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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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66 (1) 南京市社会局编:《南京社会特刊》第3册,1932年4月8日,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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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68 (2) 参见《申报》1912年1月18日和3月3日的报道;佟银霞:《刘纪文与民国时期南京市政建设及管理(1927—1930)》,东北师范大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论文,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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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70 (3) 《南京特别市之过去现在和将来》,见《市政全书》第3编第1篇,出版页破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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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72 (4) 傅荣恩:《江浙市政考察记》,南京:时事月报社1931年1月,第1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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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74 (5) 南京市政府财政局编:《南京市十八年市财政统计》,南京:京华印书馆1930年10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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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76 (6) 《南京市腐败之一斑》,《晨报》19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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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78 (7) 陈植:《南京都市美增进之必要》,《东方杂志》第25卷13期,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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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80 (8) 《建设首都市政的我见》,《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第12期,19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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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82 (9) “国都建设技术专员办事处”编:《首都计划》,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9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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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84 (10) 《工商部发展首都新工业提案》(1930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2),案卷号3301,缩微胶片16J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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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86 (11) 《工商部发展首都新工业提案》(1930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2),案卷号3301,缩微胶片16J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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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88 (12) 《划定下关第一工厂区》,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首都市政公报》第77期,1931年2月15日;《南京市级行政人员被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936,微缩胶片16J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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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90 (13) 《建设第一工商业区设计述略》,南京市政府秘书处:《首都市政公报》第77期,1931年2月15日;《南京市级行政人员被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936,微缩胶片16J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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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92 (14) 《工商部发展首都新工业提案》(1930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2),案卷号3301,缩微胶片16J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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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94 (15) 《行政院关于提倡使用国产料给市府之训令及木料表》(1937年7月),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01,目录1,卷号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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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196 (16) 《南京市政府二十二年七月行政报告》,见《南京市政府1933年1—12月行政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2),案卷号141,缩微胶片16J1499;《1927—1937年江苏省工业调查统计资料》,南京工学院出版社1986年10月,第417页、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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