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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85 除以上所陈各项市党部对城市社会团体、对政府法规文件的“监督”外,党部还时常对政府的日常行政指手画脚、发号施令,欲意将其行政纳入自己的“指导”下。譬如,针对南京市内屡禁不止的烟毒和娼妓问题,1930年12月2日南京市党部对市内屡禁不止的烟毒、聚赌、携妓状况,发表评论云“我革命之政府之首都所在地,犹有此种怪现象,殊堪痛恨,若不严予查办,则违法者将视法律为具文,更肆无忌惮而烟毒与妨害风化等犯罪行为将未有禁绝。”(116)1931年市党部又要求政府严令人民不得毁坏南京城垣,予以保护。(117)1932年2月24日,提醒政府添设下关路灯(118)、注意水利、减少行政费,增加教育建设、卫生经费;政府选用职员时,不得任用私人或假借缩减机构、排除异己;要求政府严禁私娼,不得开禁娼妓(119)。1933年5月市党部甚至用半知照、半命令的口吻通知市政府及首都警察厅,要求市内所有单位在5月5日国耻纪念当天一律放假,并转告警察厅督促全市住户、商店应于当天悬旗志庆,政府亦须下半旗致哀,市内各单位悉数参加党部组织的国耻纪念会(120)。同年12月,党部还要求政府降低“一二八”国难后日益飞涨的房租、收容本市难民、平抑物价、严查下关各商轮私运烟土(121)。1934年党部除提醒政府及首都警察厅在7月9日当天放假、悬挂国旗志庆外,又督促市府严厉取缔虐待牲畜案(122)。1935年11月又知照市政府及警察局转饬全市在11月12日当天放假、悬挂国旗志庆,并致函首都警察厅取缔市内民权通讯社、和平新闻社、中国新闻通讯社及取缔首都晚报的发行(123)。由此可知,国民党南京市党部对南京市政府的行政“指导”几乎已达到无事不管、无所不包的程度。于党权无碍时,党部尚如此专横,而党的利益受伤害时,党权的强悍则表现的更为明显。以下即通过1932年2月发生的刘继汉案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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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87 1932年2月24日晚,市党部一位黄姓委员匆匆向党部报告,说总司令部有人揭发“民众训导会”(简称“民训会”)委员刘继汉为反动分子,要求党部出面提前与首都警察厅交涉,以备不测。于是市党部立即致函首都警察厅,声明刘继汉绝非反动分子。但2月25日下午,刘继汉还是在代表党部出席市人力车公会成立大会时被警察逮捕。消息一出,党部震怒,立即召开临时会处理此事,并迅速致函国民政府总司令部,要求将刘继汉予以保释。会议中该报案的黄委员说,事发后他曾巧遇蒋介石,并向其面呈此事,当面力保刘继汉,蒋氏表示可保释,并查办诬陷人。紧接着另一名张姓秘书对刘继汉被捕时情况又进行了详细介绍。描述中痛斥警局在抓捕刘氏时竟镣铐相加,违背了中央有关保障党务人员的规定,并力图扩大其影响,指出“其被捕情形,不仅为刘同志个人之事,亦非民训会一部分之事,系整个党的问题,各同志对此事异常愤慨,警厅虽执行命令,然不应如此非法行动,应请钧会负责办理。”同时,该秘书还当场表示,除严惩诬告人外,作为本市党员的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竟敢如此鲁莽行事,定将其移送到党的监委会予以严肃处理。最后,市党部在群情激愤中一致决议,立即呈请中央党部函告国民政府追究该首都警察厅长的非法逮捕之责,并予严惩,严办举报人,并请中央党部再次通令全国军警机关切实保障党务工作人员法令。于是,在中央党部的强大压力下,在证明该刘氏确属无辜后,2月26日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只得亲往市党部向其解释整个事件之经过并当面致歉。然而市党部却不领情,以轻蔑口吻表示“极其明了,并无误会”。最后,首都警察厅只得释放刘继汉。(124)然而,事情最后虽得以解决,但吴思豫的“鲁莽”显然有损于党的形象、触犯了党部的威严,市党部始终对其耿耿于怀。一年后适逢南京接连发生岗警离职、溺毙人命案件,党部便以警局应对迟缓、未能缉拿真凶为由,抨击首都警察厅长应对此负责。后经中央党部向国民政府施压,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最终被罢黜。(125)党部势力的霸蛮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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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89 总之,从上述抗战爆发前南京市内的党政关系看,党国尽管有党政平等、互为监督的政策宣誓,再三强调“党政互不干涉”。但实际上党部总以政策上从未被党国明确界定的党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为据,常常用于党部干政的任何一种解释,频频突破“市党部不得侵犯地方行政及司法权限”原则,肆意对政府行政横加干涉。同时通过人事渗透,形成党权对政权的巨大影响,其熏天权势淋漓尽致的表现在控制社会和监督政府方面,以致成为一个能对南京政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的“影子政府”。反观官方则鲜有能抗衡党部的举动。由此不难断定,党对政府的影响显然大于政府对党的作用。虽然在首都建设的过程中,党部对南京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作用尚难以量化,但党的以权揽政、以党干政的情况看,国民党南京市党部是一个对南京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势力,似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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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91 (1) 《南京特别市市政府组织系统表》,《申报》192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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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93 (2) 《南京市之发展情况及缺点及卫生事务所“八一三”后救护工作及案卷细目等》(1937年5月),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01,目录号1,卷号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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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95 (3) 《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第3、4条。国民政府此时原有意废除江宁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南京市范围;但因影响江苏省政府财政收入,遭省方反对,故而暂停。此后南京市区范围几经省市双方角力,亦为首都计划施行之阻碍之一,见本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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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97 (4) 何民魂:《兼代南京特别市市长何民魂报告办理市政情形呈国民政府文》,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2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9月,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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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699 (5) 董修甲:《市政与民治》,上海: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7月,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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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01 (6) 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南京特别市政府公报例规》(1927年7月),第23页;《1936年8月14日上午第402次市政会议》,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目录号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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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03 (7) 胡定安:《中国卫生行政最低限度之建设途径》(1929年12月),见胡定安编:《胡定安医事言论集》,南京:中国医事改进社1935年6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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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05 (8) 刘铀青:《南京市政府实习总报告》(1933年9月),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61589页、第615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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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07 (9) 《特别市组织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卷第1编,“政治(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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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09 (10) 南京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首都市政要览》(1929年5月),第61页。该书为南京特别市成立两年的纪念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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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11 (11) 刘纪文:《公安局的改隶问题》(1929年3月11日),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145—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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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13 (12) 刘纪文:《纪念九九》(1929年9月9日),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212—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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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15 (13) 刘铀青:《南京市政府实习总报告》(1933年9月),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61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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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17 (14) 萧文哲:《行政效率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42年8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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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19 (15) 刘纪文:《市区之税收》(1929年4月8日),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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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21 (16) 其中刘纪文在谈及南京与中央权限及公安行政权时曾说:“……第三,地方与中央权限,未能划清……如本市电灯电话,明明是地方政府的公用事业,现在都归到中央办理,这是市府与中央权限未曾划清,发生最显著的困难;第四,市政府公安局划归中央内政部办理。导致如维持交通、取缔社会不良习俗和维持地方治安等,都是应有公安局执行的,由于现在不归市府办理,导致也就无法办理……长此以往,首都建设,何日告成?”见刘纪文:《欢宴三全大会代表演说词》,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之言论》,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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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23 (17) 马超俊:《各国现行市政制度及京市目前概况与今后建设》(1935年4月15日),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马超俊先生演讲集》,南京:南京胡开明印刷所,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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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25 (18) 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南京市政府公报》,第176期,193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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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27 (19) 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南京市政府公报》,第176期,193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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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29 (20) 有意思的是,就连后来各市长的去职也大多与各大政治集团势力的此消彼长、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关。市长刘纪文因为是蒋介石的嫡系,得任南京市长,但不久就因参加“西南非常会议”而去职。继任的何民魂虽因桂系推荐就任,但不久也反受其累因蒋介石重掌中枢而去职。魏道明、石瑛皆由国民政府另有任用而调任。至于在市长一职中担任时间最长马超俊则是在1937年南京沦陷的情况下离开市长一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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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31 (21) 刘铀青:《南京市政府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61634页;《行政效率》,1934年7月1日,第1号,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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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733 (22) 冯秉坤:《各市政府成立十周年纪念感言》,《市政评论》第5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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