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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关系办法》(1928年1月—8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276,微缩胶片16J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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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主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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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央训练委员会、内政部编:《党务工作要领》(1941年3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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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国民党南京市党部秘书处1934年7月、8月工作报告》,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38,目录号1,卷号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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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参见《南京特别市指委会对五中全会建议案——解释以党治国之意义并确定以党治国之方式案》、《党和政府的关系》、《训政时期党与政府工作之规定案》,分别见《中央日报》1928年7月31日、8月6日、8月10日;《指令浙江省执行委员会》,《中央党务月刊》第55期,1933年2月;陈之迈:《中国政府》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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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浙省政府欢宴党务指导委员》,《中央日报》,192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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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田湘波:《1924—1927年中国国民党地方党政体制研究》,《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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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季啸风、沈友益编写:《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第3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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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党务消息》,《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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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市党部监督市政府办法》,上海《民国日报》,193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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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各级政府法规预算应先经同级党部通过——京市指委会向五次全会建议案之一》,《中央日报》,1928年7月26日;《南京特别市指委会对五中全会建议案——解释以党治国之意义并确定以党治国之方式案》,《中央日报》,19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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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第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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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南京特别市指委会对五中全会建议案——解释以党治国之意义并确定以党治国之方式案》,《中央日报》,19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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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金鸣盛:《五权宪法中之行政权》,《东方杂志》1937年第34卷第4期,第39—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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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于“融”的目的,国民党中执会曾如此说明:“临全大会所谓市县以下各级党部取‘融党于政’之方式者,其真义乃在使党政合为一体,而非欲消灭党的组织与工作也。”其目的在于“以加强其活动力”。也就是使党组织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至于融党于政的具体办法是:一是将党的组织融进政府中。在一些示范县内,县书记长还可兼任县长。国民党中执会规定:“省党部应慎选少数健全之党部集中力量,推行主义,以为示范,其书记长以最优秀之同志充任,并得兼任县长”。为节省经费,蒋介石规定“公务人员与自治人员必须为党工作,使党政人员与工作打成一片,如此即可利用行政机关或自治机构之经费、人才与设备,以节省党部经常费之开支(并可改变过去以办党为专业之观感)。”不仅如此,市党部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干预市政府的施政方针。参见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482、第816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6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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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刘纪文:《本市建设自来水之发动》(1927年6月6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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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刘纪文:《我们的市政》(1927年6月13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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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刘纪文:《秩序》(1928年12月10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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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刘纪文:《勉励考试新进人员》(1928年9月17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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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刘铀青:《南京市政府实习总报告》,见萧铮:《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61634页;《行政效率》(1934年7月1日),第1号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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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傅荣恩:《江浙市政考察记》,南京:时事月报社1931年1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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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南京市政府行政统计报告二十四年度》,南京市政府秘书处1937年4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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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例如1928年南京市党部第二次全体代表大会的标语上,就写有“提高党的权威”、“全市代表大会是本市最高权力机关”、“推进本市党务就是厉行本市革命建设”的口号。不言而喻,就其内容而言与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关于地方党政关系的立场相左,显然有将市党部凌驾于市政府之上、党权大于政权的嫌疑。同年7月24日,南京市党部又召开第31次常会,决议向国民党中央第二届五次全会提出建议案,认为各级政府自主订立预算及法规的做法,违背了党治的精神,请中央训令国民政府,转令各级政府嗣后关于预算及法规,“应先交同级党部通过,方准执行,如中央党部之与国民政府;在未施行考试制度以前,除特任官由中央选任外,其他荐任职以上官吏,须交由其所属党部审查合格,方得任用,以免腐化而符以党治国之精神。”11月2日南京市党部竟公然叫嚣国民党中央应将政权付之于党,“勿令各级政府权能兼具,致违总理遗教”。参见《国民党南京市党部会议记录(零散的)》,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38,目录号1,卷号191;“中华民国”史实纪要编撰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28年7—12月),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6年,第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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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中执委会规定京市党政联络办法》,《中央日报》,193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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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石瑛谈今后市政决由党政双方共商进行》,《中央日报》,193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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