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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除刘纪文、何民魂外,政府高官中对首都建设持悲观态度者不乏其人。1928年刚由德国归国、踌躇满志中继任市卫生局长的胡定安,上任不久即意识到经费不足所带来的工作困难,直言“在目下财政竭厥的情况下,百废待举,哪里有这笔大款来顾到卫生方面的建设事业?”(51)结果胡定安竭力为南京卫生事业发展精心设计出垃圾处置法、公厕小便池、市民医院、传染病隔离所、救急所,但均因耗费巨大,而最终只能将其束之高阁。此时政府所能做的惟“尽吾人之能力,竭蹶以从事,冀稍免吾人之罪”(52)。除此之外,当局所规划之自来水建设、组建长途汽车公司、改善市内交通等多个市政项目,亦先后因难措经费而被迫搁浅。(53)增加学校、铺设下水道、扫除文盲、繁荣都市等,也因经济不裕而进度迟缓。(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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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经费不足不仅影响市内待建项目的速度,还威胁着许多业已建成的社会事业的生存。受财政吃紧的影响,市内不少公立医院都面临着关门歇业的危险。以首都戒烟医院为例,这所治疗南京地区重型烟毒犯的医疗机构,成立于1934年2月。最初依靠市政府、江宁地方法院、首都烟犯罚金和国府禁烟委员会的拨款而建。自1934年2月起至1937年4月,共收容戒烟者25804人。其中仅1934年10月,就收容戒烟人数2164人,最高峰时可一次收容500人。(55)但即便是产生如此巨大社会效益之戒烟医院,也由于江宁地方法院和国民政府禁烟委员未按和约拨款,而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56)在这种情况下,市府的拨款成为了维系戒烟医院生存下去的唯一支柱。此时又恰逢当局大力禁烟,前来医治的患者越来越多,办公费用和设备经费不断增加,导致医院经费奇缺。1934年10月,不足部分占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一年后更陷入挪无可挪、借无可借的境地。在此情况下,戒烟医院数百烟民及员工的日常饮食面临着断炊之虞。院长王祖祥迫于无奈,只得向市府求救。该院长在致市长石瑛的呈文中称,由于病人远超医院可接待量,医院伙食费骤然增加,加之各科室之冬季燃煤费,“照此下去,其耗费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戒烟医院的倒闭可期。”(57)然而,诚如前文所言,市府此时亦自身难保,并无余力施以援手。故王祖祥的请求如泥牛入海,无果而终。而此时戒烟医院之状况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持续恶化。由于经费无着,医院药品及各项费用已无法维持,催债人却追索急如星火,以致王祖祥“舌鄙唇焦”,“住院六百余名烟犯嗷嗷待哺,应付极为艰难。”(58)无奈之下,1937年7月暨全面抗战开始之时,王祖祥急电中央,请其救济(59)。结果国民政府下设之“首都肃清烟毒委员会”答应进行补助,但其所拨之5000元不过为医院申请数额的三分之一,若将其分摊至戒烟医院之下属三院,实际亦杯水车薪。(60)而此时距南京沦陷仅有5月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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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中,修路所占比例最大,为全部所需经费的23.17%,如果加上其他交通经费,则占总经费的37.7%;中央政治区和市行政区的工程次之,为21.24%。参见李清愫、蒋子奇:《首都乡土研究》,南京:南京书店1930年,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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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民魂:《一年来之首都市政》,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2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9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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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国珍:《都市财政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4月,第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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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第9期,19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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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京特别市市长何民魂呈请速拨补助经费》,民国法政学会:《国民政府市行政法》,无出版社,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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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民魂向国民党中央全体会议呈请首都建设经费文》,见《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1928年第1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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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央关于首都建设之决议》,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2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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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费正清、费维恺主编,刘敬坤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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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般而言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主要分为两种:即经常补助(又称为预算补助)和临时补助(又称为事业补助)。前者为中央对省地方的例行补助,在省预算收支不敷时由中央补助之,其补助款列入省预算收入项目和中央支出项目。后者为中央临时拨款,补助省地方的某项事业,此项补助款项,中央及省地方均不列入预算,但中央各行政部、会对各省每年的临时补助款项最高数额则列入中央预算,作为核准补助的最大限度。经常补助又可分为一般补助和特种补助两种,后者以教育、司法补助为主。这两种补助类型表明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的目的也有两个,前者纯为财政上的动机,为弥补地力财政的小足;后者为中央政府欲增加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控制。在补助方式上,主要以拨款为主。此外,还有人从补助款产生的角度,将补助款划分为三部分:一为1931年裁撤厘金后,各省因收入损失惨重,而要求中央给予补助的;二是因中央裁撤盐附加税,而补助给各省产生的;第三种主要是以补助“剿匪”各省为主。参见张生:《南京国民政府的税收1927—1937》,南京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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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民政府与首都建设》,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1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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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南京特别市各项革新与建设》,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2辑,台北: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9月,第272—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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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央关于首都建设之决议》,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1辑,台北:中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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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钟:《南京财政志》,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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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钟:《南京财政志》,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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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政府经费》(192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619,微缩胶片16J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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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刘纪文:《岗警须知》(1929年1月28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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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南京市请将苏省在市内征收各税划归市征》(1929年4月—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2989,微缩胶片16J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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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南京特别市市长何民魂呈请宽筹市政经费》,民国法政学会:《国民政府市行政法》,出版社页码破损,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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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南京特别市政府市长何民魂呈请宽筹市政经费》,民国法政学会:《国民政府市行政法》,出版社页码破损,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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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支出却高达220余万刘纪文:《京市学童之前途》(1928年12月24日),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刘市长市政报告纪要》,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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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马饮冰:《首都建设问题》,《道路月刊》第23卷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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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南京市请将苏省在市内征收各税划归市征》(1929年4月—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2989,微缩胶片16J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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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刘纪文:《欢宴三全大会代表演说词》,见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之言论》,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4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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