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048726
1704048727
第五条 凡本委员会议决案之执行及普通行政事项,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1704048728
1704048729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工程师若干人、工务员若干人,分掌各种技术事务,由本委员会聘任或委任后,报请建设委员会备案;
1704048730
1704048731
第七条 本委员会得聘任国内外专家为工程师或顾问,辅助关于技术上之设施;
1704048732
1704048733
第八条 本委员会得设秘书处并分设各处科,分掌各项事务;
1704048734
1704048735
第九条 本委员会关于缮写文件等事得酌用雇员;
1704048736
1704048737
第十条 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1704048738
1704048739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建设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之日施行并报请国民政府备案。
1704048740
1704048741
1704048742
1704048743
1704048745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2.《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1704048746
1704048747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第12次国务会议批准,后经胡汉民、戴季陶、蔡元培修订,1929年1月8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本会”)
1704048748
1704048749
第一条 首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
1704048750
1704048751
第二条 本会对于执行主管首都建设事务之行政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各该行政机关所发布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或妨碍本会之议决者,得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之;
1704048752
1704048753
第三条 本会除当然委员外,由国民政府任命或聘任若干人为委员,并指定主席一人,常务委员四人至六人,主持本会事务;
1704048754
1704048755
第四条 本会之当然委员如下:中央党部常务委员;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院会主管长官;各省省政府主席;各特别市市长;南京特别市党部代表一人;
1704048756
1704048757
第五条 本会每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每年开大会一次或二次,由主席召集之;
1704048758
1704048759
第六条 在首都外之当然委员于开大会时因职务关系不克到会时,得派代表出席;
1704048760
1704048761
第七条 本会议决案之执行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1704048762
1704048763
第八条 本会得聘任或委任工程师;
1704048764
1704048765
第九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聘任国内外专家为专门委员或顾问;
1704048766
1704048767
第十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四人,荐任,办事员若干人,委任;
1704048768
1704048769
第十一条 本会之会议及办事规程另定之;
1704048770
1704048771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1704048772
1704048773
1704048774
1704048775
[
上一页 ]
[ :1.70404872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