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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研报告,介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石秀诗介绍,截至8月月底,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开工410万套,占计划的70%;农村危房改造已开工68万户,占计划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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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月12日公布,1~9月,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520万套,占年度计划580万套的90%。虽然未实现全部开工,但进展也是神速的:与全国人大财经委调查的数据相比,一个月内(从8月底到9月底)开工量增加了110万套(从410万套到520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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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等到2011年1月看住建部的数据,我写这一节的时候(2010年10月月底)就可以肯定,2010年全国保障房建设任务一定能如期完成,而且将是超额完成。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保障房建设绝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住房建设问题,也不只是各地承诺解决的民生问题,而已经成了一项政治任务。稍稍了解国情的人都知道,政治任务是不能讲价钱的,是必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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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有一个公认的优势,集中精力,动员现有资源干某件大事,效率很高。奥运会不必说了,即使是像保障房这类经济建设领域的事情,也可以动员经济之外的资源来完成。这一点,就是美国这种世界首富也只有羡慕的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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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了,因为是代价昂贵的补课,投入就是巨大的。我个人预测,如果2010年保障房建设投资计划全部完成,那么,全年可完成投资至少达7000亿元。这个数字不仅大大超过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披露的2009~2010年保障房的投入计划,甚至还相当于此前5年保障房投入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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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政治任务虽然不能讲条件,但并非没有困难。最大的困难还是来自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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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数千亿的资金缺口:银行是否愿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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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的数据,2009年全国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330万套,2010年的任务是580万套,总计910万套。全国两年保障房大约需要投入多少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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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2007年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据测算,住房建筑成本,东部地区每平方米要高于2000元,西部地区略低于此数字,以平均2000元/平方米计算。910万套保障房,每套平均按5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成本2000元计算,则一套保障房的建筑成本至少要11万元。这意味着,910万套保障房至少需要投入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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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说,2009~2010年全国计划投入4000亿元建设保障房,是不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从建设标准和建设面积来看,后三者的投资额应该要超过廉租房和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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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009~2010年全国保障房资金需投入1万亿元,其中,2009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551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92亿元,中央财政合计投入1343亿元。按照中央财政与地方投入的配套要求,其余8600亿元应由地方财政配套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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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的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增值收益(仅限于廉租房建设),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等。此外,财政部也为部分省市代发了部分地方债,可用于保障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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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有多少?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99.61亿元,2008年为170.10亿元,2009年的增值收益尚未查到,预计超过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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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实际到账收入14239亿元。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一般约为总收入的30%~40%,高者为50%~60%(如北京2009年土地出让价款为923亿元,净收益为477亿元),取中间值以40%计算,2009年从土地收益投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有5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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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净收益两项相加,2009年,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收益投入总计760亿~8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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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出让实际到账收入为2.9万亿元,约有1160亿元可投入保障房建设。据住建部副部长3月9日介绍,2010年公积金增值收益投入50亿元。两项收益相加,投入保障房资金为12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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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上限,两项收益2009~2010年可投入保障房的总额约为2100亿元,余下6500亿元需要通过省级财政和省以下财政投入、地方发债和银行贷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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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都在呼吁,希望增加中央投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2009年9月在部分省市调研时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城市不呼吁中央能增加对它们的财政拨款,理由也很充分。譬如哈尔滨,仅城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就需要巨额资金,中央的那点补助资金可谓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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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财政在年初692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了100亿元,但补助资金不可能无限扩大。为了弥补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配套资金的不足,有关部门不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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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确定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28个城市将利用49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133个保障性住房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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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此举涉嫌违法?因为它擅自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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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将公积金仅限于廉租住房的使用范围,擅自扩大为保障房建设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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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08年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这个试点开辟了道路,但上述文件仍然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要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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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不明白的是,既然是国务院同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试点,为何不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比如第二十九条?虽然是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资金渠道,加快保障房建设速度,但为何非得授人以违法的口实?在这方面,有关部门的思路是一以贯之的,譬如房产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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