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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界的公平竞争环境欠佳。大财团不受管束,运用其经济影响力左右公共政策,提升其联营公司的利益或惩罚性对待他人,损害竞争对手,对雇员采取高压手段。这些现象在香港早已司空见惯。但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的中产阶层,对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及贫富悬殊问题却异常沉默;对于数家财团肆无忌惮地垄断市场,影响香港民生,香港人也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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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是独立评论员大卫·韦伯。他大力提倡反垄断或竞争法,以预防市场出现妨碍竞争的行为,尤其是在没有法定牌照及审查规定的行业。韦伯在题为《香港需要竞争法》(“Hong Kong Needs a Competition Law”)一文中表示,香港政府“亲商”而非“支持市场”,令问题更加严重。他指出:“只有当竞争条件消失时,适当的干预及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高效率的自由市场。有时候,亚当·斯密所指的无形之手,根本不存在。”虽然韦伯在文中赞扬政府逐步消除银行及电讯业的卡特尔,但同时也指出,控制许多其他行业的本地巨头,仍受惠于不干预的公共政策。他抨击欠缺法规及允许卡特尔的制度,指其阻碍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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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会:香港赛马会是香港一家非营利的俱乐部组织,由香港政府批准,独家经营香港的赛马、六合彩及海外体育赛事博彩,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赛马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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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剑侠:“文革”期间,尤其是“六七”暴动之后香港出现移民潮,郭得胜、李兆基、冯景禧三人买入大量土地,在三年内建成逾20座大厦,后来经济好转,三人获利颇丰,他们被称为香港商界的“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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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六七”暴动:1967年5月,香港的左派在“文革”影响下,发动对抗港英政府的暴动。由最初的罢工、示威,发展至后来的暗杀、放置炸弹及枪战。暴动造成50多人死亡,逾800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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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种换地权益书:60年代初,香港房屋需求量激增,政府提出在新界发展多个新市镇的计划,因此需要征收大量新界土地。为减少收地的现金支出,政府将其中部分收地赔偿,以换地权益书来代替。甲种换地权益书持有人每平方呎建筑用地在将来均可换取1平方呎建筑用地,乙种换地权益书持有人可以用每5平方呎被收回农地换取2平方呎同样位于新界的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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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第二章 土地就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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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在中世纪的西欧,土地不仅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同时,拥有土地也就拥有了权力。土地的拥有者成为领主(lord),由领主分封的人则是附庸(vassal)。领主和附庸之间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附庸向领主宣誓效忠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事务等,而领主除了有保护附庸不受伤害的责任之外,还会给予附庸封地,作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回报。然而在这种表面的互惠关系之下,领主劳役附庸,并向附庸征收地租以外的税金,而附庸只能获得微薄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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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史学家冈绍夫在《封建主义》( F.L.Ganshof,Feudalism)一书中详细论述了“封建主义”(feudalism)的含义。冈绍夫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形态,其明显的特征是:以个人依附关系为中心组成的社会,国家政治权力分散;占据社会高位的人拥有军事权力;土地不断被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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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一词,则最早出现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将这个词解释为一种生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领主有国家做后盾,强迫工人提供劳动,而工人勉强工作。贫富悬殊,底层阶层受到严重剥削,生产力低下以及经济体系呆滞,这便是封建制度下的社会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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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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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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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比封建时代自由也民主的社会。阶级划分虽仍普遍,但却远不及封建时代严苛。在中古西欧,人被分为“自由人”和“不自由人”。主要由农奴(serf)构成的不自由人,人身属于其主人,不能随意离开,主人可任意买卖或转让他们。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能免除其附庸身份,而阶级间的上下流动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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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劳动阶层可以靠接受教育和努力工作超越本来的阶级,爬至社会阶梯的更高位置,争取资产、财富和物质享受。然而,经济逆境时,弱势阶层往往求助无门,无力打破社会的束缚,许多之前付出的努力全部打了水漂,那些好不容易进入中产阶层的群体轻易地跌回原来的阶层,情况比中世纪的附庸好不了多少。与此同时,因为拥有土地和物业权力,本已强大的精英阶层则更加强大。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富豪阶层,紧紧控制着社会上其他的人,与封建时期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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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迪·戴维斯和保罗·佛拉克里在他们编著的《中世纪早期的财产和权力》(Wendy Davies and Paul Fouracre, Property and Power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一书中详述了领主是如何通过拥有的经济权利掌控政治权力的。领主除了要求居住在领地的人定期缴付税金外,还会要求附庸付出义务劳动,例如保卫城堡、运输货物、犁地、收割、打谷等。11世纪初,在意大利南部,领主还拥有军事力量。而东法兰克王国〔1〕的一些领主,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逐步控制非领地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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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布里特纳尔的《英国社会的商业化:1000-1500》(R. H. Britnell, 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 1000-1500)一书,在11至12世纪的英格兰,农民(villain)的境况和西欧的附庸类似。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受尽修士和地主的欺压。地主和修士可随意把农民逐出租借的土地。租户去世后,其配偶和子女没有自动继承土地的权利。许多地主还会征收一些财产交易的税项,比如租户若出售家畜或麦芽酒,他们都需向地主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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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香港这个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也等同于权力。大企业从物业发展和投资中获利,之后运用这些财力去收购其他的经济资产。大企业最初的收购目标,往往是公用及公共服务企业,因为这有助于财团以最低风险提升经济实力。而这些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于是民众便要为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所需向这些垄断的大财团支付很高的成本。在此过程中政府为虎作伥,不是主动协助大企业,就是采取被动的不干预政策助长大财团的优势。而一旦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就会以削减开支为由,采取高压手段,裁员或迫使员工接受减薪。此时,政府不是向中产及劳动阶层增加税款,就是开始征收新的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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