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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20 “可加可减”仍有利于巴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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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22 香港最大的两家公共巴士公司均由地产财团控制。上市的载通国际(前称“九龙巴士”)是新鸿基地产的附属机构,而新世界第一巴士(简称“新巴”)则由新世界发展集团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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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24 虽然公共巴士服务要面对其他运输工具的竞争,但巴士路线拥有现成的网络,收费也较港铁或小巴略低,成为大多数市民的首选交通工具。香港公共运输的乘客流量中,超过三分一使用专营巴士服务。因此可以说,普罗大众日常生活的又一项必需品——运输工具,也操控在地产财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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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26 按照《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中的“利润管制协议”,巴士营运者获准取得按平均固定资产净值计算的某个百分比的回报率。1997年时的准许回报率为13%,而1997年前曾高达16%。由于盈利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挂钩,巴士公司获得很大的诱因去增大其资产基础,比如购买更多的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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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28 自2000年12月起,专营巴士公司在申请加票价时,需要采用“经修订的考虑多方面因素做法”(下称“做法”),其中包括以消费物价指数作为衡量公众能否承担加价的指标。不过,《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中并没有包括任何有关减票价的规定。因此,即便在1998至2002年香港出现通缩的时期,政府仍没有任何办法迫使巴士公司减票价。就在这段时间,九巴获得平均每年9亿港元的盈利,复合年增长率高达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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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30 直至2006年1月,“做法”中才加入一项弹性调整票价的方程式,至少可以让政府在经济环境恶劣时启动减低票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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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32 “做法”中唯一对公众有利的,是巴士公司在9.7%(此比率为业内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利润以外的盈余,乘客可分享其中的一半(会用票价优惠等方式)。根据政府2006年1月递交立法会的简报文件,该“做法”的其他考虑因素包括:“自上次调整票价以来经营成本及收益的变动;未来成本、收益及回报的预测;巴士公司需要得到合理的回报率;市民的接受程度及负担能力,以及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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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34 此项票价“可加可减”的方程式也会考虑运输业界工资指数(让巴士公司在雇员工资上升时得到保障)、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反映当时的经济状况)及巴士公司的生产力增幅(用以在加票价时调节加幅)。这一方程式虽看似合理,但其实计算结果并不会自动成为票价调整的决定准则,只是作为参考起点而已。任何票价调整的最终决定权仍掌握在由少数经济精英选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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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40 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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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43 政府拒定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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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45 人人都说香港是世界级都市,拥有自由市场经济,但香港政府却偏偏拒绝制定全面竞争的政策或法律。消费者委员会在1996年11月发表了一份有关竞争政策的报告并附有建议,但政府只是以订立《竞争政策纲领》和成立所谓的“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作出响应。根据该纲领,“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全面的竞争法”,“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会促请各政府部门遵守这份政策纲领”,“政府呼吁各行各业自发性地停止采用有损经济效益或不利自由贸易的现有限制性经营方法,并避免在日后引进这些经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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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47 尽管政府表面上支持竞争,声称以竞争来达致经济效益、促进自由贸易和保障消费者利益,但政府一直不愿就竞争问题立法,担心因此破坏营商环境。消费者委员会指出,订立竞争法是防止及处理限制经营方法的唯一透明和有效的途径。经济影响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已到了令民生岌岌可危的地步,若不管制,这些影响力会扼杀竞争。然而,尽管消委会已列出铁一般的事实和调查结果,政府仍未能采取果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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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49 超级市场的商品、煤气、电力、公共交通,这些和栖身之所一样,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如前所述,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产商,从这些行业中得益,并在无竞争、无风险下牟取暴利。消费者委员会分别在1994年和1995年发布关于超市及煤气业竞争的报告,在1997年发布关于超市业转售价格保证的研究报告。政府除了回复表示支持引入共同输送系统供应天然气外,在燃气业具体引入竞争方面鲜有作为,在遏止超市业的不公平竞争方面更是没有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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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51 学者和消费者委员会也一直促请政府检讨两家电力公司的《管制协议》,务求堵塞漏洞,防止市场操纵。这些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的利益一直被牺牲,源于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监管不力,以及政府采取的不干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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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53 消委会在1996年的报告中指出,全面的竞争政策及执法部门能够清除市场门槛,确保营商环境自由,经营成本可维持在具有竞争力的水平。该份报告列举了电讯市场成功引入竞争的例子,清楚说明了竞争如何有助降低价格。有了全面的竞争政策,可以遏止妨碍竞争、迫使企业结业的行为。同时亦能贯彻一致,因为只有一个部门能获得授权,根据规则执行职务。另外,有了公平竞争的政策,就毋须在新产品或新市场出现时拟订新法规和拨出新人手,实际上减少了规管。消费者也会从中得益,比如价格降低、产品创新、更多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该报告认为,若香港不采用全面的竞争政策,便如同在竞赛中放弃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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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55 消委会认为,政府在促进竞争方面,按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的方法,不足以帮助香港解决当前的问题。这个方法只适用于少数行业,既无法全面指引政府促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又造成政府资源重叠。这种按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的方法,非常“零碎”,不能应付行业的转变。有些财团涉足不同行业,政府各部门难以全面监察其市场活动,及企业如何在各行业之间影响竞争。超市行业就是现成的例子,横跨超市业和地产业的大企业坐拥土地,成为新竞争对手的主要市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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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57 消费者委员会建议制定公平竞争法,涵盖市场上横向和纵向的合谋协议,主要通过以下两项条款达到效果:(一)禁止公司之间互相协议,以妨碍或意图妨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这包括横向协议,例如操纵价格和串通投标;及纵向协议,例如规定零售价、排斥竞争对手的专营行为、强迫搭卖,以及长期供应合约等。(二)禁止一间或多间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滥用其优势,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这一条款针对价格垄断及纵向经营限制如强迫搭卖。除了上述两项条款外,消委会还建议设立禁止滥用市场集体操控力量的条款,以及管制企业合并和收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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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59 政府响应消委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时称一般的竞争法会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尤其在商界,这是立法的一大弊端。政府亦认为横向和纵向限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并不足以支持立法完全禁止。政府认为行政指引或实务守则比法例更为灵活,承诺发表一份政策声明,旨在促进竞争及抑制不同形式的限制竞争的营商手法,同时要求所有政策局及部门严守该份声明,并设立“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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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59461 1998年政府发布《竞争政策纲领》,表示“让市场力量自由运作,并尽量减低干预,是培植和维持竞争的最佳方法。”但2002年年底,当“救市九招”推出时,政府就忘记了在1998年说过的话。刻意停止土地供应的举措毫无疑问妨碍了竞争,干预了自由市场力量的运作。此举某种程度上说明政府从不认真对待自己对竞争的所谓“承诺”,当问题影响地产巨贾的利益时,情况就更加明显。所以,政府在《纲领》中表示:“只有在市场出现了缺憾或扭曲情况,以致限制了进入市场或市场内竞逐的机会,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使香港的整体利益受损时”,政府才会采取行动,此话只会令政府沦为笑柄,因为在地产业,政府明显就是令市场出现缺憾和扭曲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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