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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均本地生产总值计算,香港是全球先进的经济体系,所以没有理由再拖延引入全面的竞争及保障消费者的政策和法律。香港消费者在专横的大企业面前,尤其处于弱势。传统上,竞争法处理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三大类:(一)垄断或滥用主导地位;(二)限制贸易的做法和其他反竞争的协议;(三)反竞争的并购。当然,这些法律应视乎香港的需要,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条件,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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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方面,其中一个可能性是类似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那样具备权力的竞争管理局,拥有切实的权力,可调查涉嫌触犯竞争法的个案,同时确保受查当事人的权利及其商业机密不致受损。若管理局的监察和监控行动不能以裁决及处罚配合,竞争政策便形同虚设;因此,管理局应获授相应的权力,有权禁止反竞争行为及发出禁制令,也有权向被判反竞争的公司征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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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竞争管理局的权力过大,应把调查及判决的职能分开。理想的做法是,公用事业的监管机构应集中处理收费事宜及制定绩效标准,而竞争管理局专责处理滥用主导地位及其他反竞争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竞争管理局应在竞争事宜上拥有凌驾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之上的权力,因为后者与行业内的企业联系更为紧密,判断上或会不够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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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香港的垄断公用事业(电力和燃气),可参考欧洲委员会把基建设施与商业活动分开的做法。根据该委员会的意见,垄断一直存在于交通、能源及电讯等行业,因此必须把基建设施与其提供的服务分拆。基建设施基于投资成本及经济效率问题,一般难以建立第二个与之竞争;不过,基建设施提供的服务则可以创造竞争条件。虽然垄断企业仍然拥有基建设施的专有权,但它们必须让与之竞争的公司接驳网络,提供服务。这是欧盟的自由化指令所依据的通则。欧盟借这些指令,开拓电讯、交通、邮政、燃气及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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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2001年8月20日的纪录,保障消费者的政策旨在确保生产商与顾客能共享竞争带来的效率及创新效益,而非生产商以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手法独享。该记录还指出:“有效执行法例,禁止令人误导或欺骗的行为,有助竞争。强有力的保障消费者制度,加上授予消费者权力,也能够去除管理上的玩忽职守,使企业更有效率,在质量及价格方面更具竞争力。”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政策的目标本来就相同;不过,竞争政策促进消费者在市场上的权益,所以较积极,而消费者政策旨在杜绝滥用情况,所以较被动。虽然香港的经济表现比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先进,但香港消费者对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法律及政策的需要,与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同样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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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专家所指出的,教育消费者与立法保障他们同样重要。这些职能最好由消费者委员会以目前的架构和资源负责,消委会亦可与香港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代表政府)及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竞争政策及放宽规管小组)联手合作,而需要特别关注的行业包括地产、超市销售、专营巴士服务及集体运输。获授权的消费者及代表组织,可把反竞争行为呈交竞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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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问题的咨询也需要有消费者参与。香港许多消费者都不了解竞争政策和法律为何重要及其意义。消费者委员会在教育和宣传方面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可惜,大企业比消委会有更佳的组织和财力,成为制定竞争法律及政策的法律架构的强大阻力,因为有关法律及政策直接影响它们的利益。因此,强而有力的消费者行动,是迈向立法的第一步,没有这重要的一步,社会不公和经济力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将继续与效率日趋下降的市场并存,最终损害香港的长远经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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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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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贫富悬殊:芬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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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贫困和维持社会平等,是自由经济体系的最终理想。芬兰是竭力达到这个目标的典范。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字,芬兰在阶级及性别方面均是全球最平等的社会,据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学者Hilkka Pietila说,芬兰几乎没有清贫的家庭。以下是芬兰的故事,摘录自该国2002年YES杂志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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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必须先富起来,才可以为人民提供福利,这是常见的信念。不过,从北欧社会的历史可见,事实截然不同,在北欧,是为人民提供福利才使国家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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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申领福利”是丢脸的事,而福利的多少往往取决于申领人与某些事情或某些人等的关系。相比之下,芬兰制度的最大差异,是该国的福利及服务是一种权利,每位国民都有权永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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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芬兰在20世纪初推行的社会改革经验,赋予妇女权力及加强其自立能力,是消灭贫困的一剂良方。芬兰的社会政策由下而上,为整个国家自力更生及享有可持续发展的福祉莫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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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芬兰尚未发展成为富裕的国家……芬兰尽管物资匮乏,但着手创造全球最慷慨的社会福利制度之一,目的是要消灭贫困、发展经济。两者相辅相成:随着人民福祉不断提升,可培育出一批健康且训练有素的劳动力,而经济发展的成果会以社会福利的形式重新分配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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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芬兰经济不断增长,福利制度亦不断发展。今天,每位芬兰人都受到最低工资和失业补助保障、所有子女可享生活津贴、长达44个星期的有薪产假、退休金、直至大学程度的免费教育、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享免费校内膳食、高额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以及所有学前儿童和长者分别享有日间托儿及资助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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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政府还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在全国十个城市设立自由大学、优质的公立中小学及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全面的成人教育制度、遍及全国各地的完善公共图书馆,并且发放津贴予各城市的大部分剧院及音乐艺术活动。这里的福利制度为终身社会保险形式,保证国民无论任何情况,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毋须依赖亲属或慈善团体的服务,即使患病、遭逢意外、面对失业或破产,也毋须担心会被弃之不顾。无论任何情况,长者均会获得收入和照顾,清贫及苦困的生活几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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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香港人不是梦想有这么一天,与芬兰人享有同样的福利吗?当然,故事听起来可能很美好,但现实世界中没有免费的午餐。关键是,芬兰福利制度的资金,主要来自向打工皇帝征收高达其个人收入五成至六成的累进税率。然而,芬兰人都乐意接受这样的税制,认为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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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税务学会的资料,香港的直接税制度(企业和个人收入)是按比例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做法,较其他有实质运作的税收管辖区低。香港一直以低税率和简单税制而闻名,这无疑有助香港的成功,但同时也是导致贫富悬殊恶化的间接因素。以人均本地生产总值计算,香港目前已属富裕的经济体系,但矛盾的是,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口比例大得惊人。随着过去数十年经济的急速增长,香港市民的收入差距明显已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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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善这种状况,目前的税制、基本税务原则及概念必须改弦易辙。要列入改革议程的是更高的累进薪俸税率,及采取针对上层社会的税项,如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等。高累进税率意味着随着收入增加,所赚收入的最后一块钱须征收递增的边际税率。换言之,平均税率随着收入增加而上升,因此应课税收入较高的纳税人的入息税率会较低收入人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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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富人征税,尤其是财产税,最有力的理据就是公平,因为这是按支付能力来征税。纯粹按收入计算,并不足以适当衡量个人、家庭的资产净值或付税能力。富人所拥有的财富可提升这种能力,远远高于入息的作用。有了财富,一个家庭的付税能力增加,而且为了公平,课税项目除了收入外,也应包括现有的财富。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包括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和瑞士。这些国家全都将财产税与个人入息税一并征收。最先进的经济体系,如美国及加拿大,都征收资本利得税。改革现行税制,从性质上来说无疑是重新分配。然而,这项措施有助收入及财富分布较平均,从而令社会更公平,而且这也适合香港目前成熟的经济发展。毕竟,从社会上获得最多财富的人,应该以最多的税项回馈社会,这才算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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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令社会更平等,采用更公平的税制后,第二件重要的事,就是促进香港工人的福利和权利。虽然政府不同意职工会联盟对集体谈判权的要求,但这些抗争必须继续,因为在自由经济体系,这是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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