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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利交通建设采购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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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确的采购流程,智利政府从小型道路修建项目竞标开始,不断实践,在1993~2001年间,实现了21个公路项目竞争性招标。其间有来自10个国家的超过40家国内外公司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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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玻利维亚政府私有化水务系统的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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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政府给予私营公司40年特许经营权换取私人投资,但由于政府事前对合作私营公司财务状况没有明确的调查评估,对水价也未做明确限制,令水费价格高涨至相当于当地家庭收入的20%,成为居民沉重负担,最终不得不重新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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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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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美国航空航天局曾以30亿美元的价格将人造卫星的管理经营权出租给了私人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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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偿债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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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镇化融资实践表明,无论是财政投入、银行信贷,还是市政债券、资产证券化和公私合作,都需要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偿债来源。各国国情的差异,导致了纷繁多变的复杂情况,偿债资金来源也丰富多样,既有一般性税收和转移支付等传统收入,也有房地产税、使用者付费以及土地价值捕获等市场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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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收收入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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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地方税都是城镇化融资的重要偿债收入基础。在英国,地方税主要包括市政税(16%)和营业税(17%),市政税针对居民住宅评估价值课征,纳税人为房产实际使用者。在美国,小城镇建设主要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承担,其中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由州和小城镇自行筹集,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比如,负责纽约市公共交通的大都会捷运局公布的财政年度报告显示,纽约公交、地铁的营运收入结构为:乘客票价约占50%、地方政府补贴占24%、纽约州政府补贴占23%、联邦政府补贴占2%、其他资金来源占1%。资金来源结构表明,联邦政府的投资比重相当低,近一半资金来自州政府和市政府,其中州政府与市政府的比重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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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方税收收入结构而言,一些国家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如美国、加拿大财产税收入约占地方政府全部收入的40%;另一些国家地方税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税收共享,如德国地方税收收入包括土地税、工商业税,分享联邦政府15%的所得税和部分增值税,约占地方财政全部收入的35%。近年来,地方工商业税所占比重下降,税收收入更多的来自联邦政府的税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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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制度是另一种重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例如,德国制定了《财政平衡法》,在分税制基础上规定了各级政府财政应采取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对财政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包括联邦对州和各州之间两个方面。受地方收入和所担负公共支出不同,各国地方政府转移支付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同,如美国30%,加拿大40%,英国能够达到50%。在补助条件上,分为无限制性条件的一般补助和有限制条件的特殊目的补助,如指定用于教育、城市发展、交通等。在支付形式上有专项拨款,一般性补助、税收返还等。在韩国,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占地方政府全部收入的66%。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地方政府承担20%~25%,其余主要来自地方税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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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3 各国中央政府均重视转移支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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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转移支付法律化是各国普遍做法,使得转移支付制度透明而具有约束力,避免了随意性。其次,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如下表所示,在州一级中,5个国家的州政府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超过了无条件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中,11个国家的地方政府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超过了无条件转移支付。再次,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简单和复杂并存,德国转移支付制度虽然要经过横向与纵向、多层次、多步骤的反复运作才能实现均等化目标,但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均等化拨款主要以居民人口与实际收入能力为依据。最后,收入和支出分配的设计是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转移支付的规模取决于上级政府集中的收入和承担的责任,在科学分配收入和支出责任的前提下,转移支付的规模才能体现上级政府的意图,才具有平衡纵向和横向财力不均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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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OECD国家州和地方政府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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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专项转移支付占总转移支付的比重(%) 国家 专项转移支付占总转移支付的比重(%) 州政府 澳大利亚 87.5 地方政府 澳大利亚 17.2 奥地利 79.8 奥地利 86.1 比利时 94 比利时 95.9 加拿大 18.6 加拿大 95.7 意大利 28.6 意大利 75.5 墨西哥 59.2 波兰 29.5 西班牙 14.8 西班牙 33.8 瑞士 77.8 瑞士 80.4 平均 57.5 挪威 44.9 地方政府 葡萄牙 11.4 捷克 100 瑞典 28.7 丹麦 69.8 土耳其 77.3 芬兰 9.2 冰岛 21 希腊 100 韩国 27.7 匈牙利 56.9 荷兰 70 平均 54.4 资料来源:董艳梅,中央转移支付与欠发达地区财政的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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