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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迅速兴起的融资平台模式,本质上仍是地方政府信用和市场化融资相结合的产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和实际上较为宽松货币政策,刺激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保增长的热情和融资需求。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又面临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制约,比如《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贷款通则》排除了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借款的可能,《担保法》也规定国家机构不得为保证人等等。在此体制背景下,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的“前门”关闭,于是在现实的财政压力下,融资平台贷款等创新模式应运而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四万亿”扩大投资的一揽子刺激计划下,地方融资平台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发挥了更大作用。地方政府在履行城镇化建设事权中,将伴随城镇化进程逐步增值的土地收入作为重要的融资来源和偿债保证,无疑是政府信用和市场运作双重特性在特定城镇化阶段和体制背景下的又一“市场”选择,是地方政府信用、土地商品化、银行信贷扩张冲动,以及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等特征相结合的产物(见图6–1,图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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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我国城镇化融资方式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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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中国的地方政府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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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准政府部门指学校、医院、水电气等公共事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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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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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地方政府是城镇化建设事权的主要承担者,但长期以来受地方政府不能负债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地方政府直接作为债务主体的融资渠道较少。历史上看,仅有国债转贷、地方政府债券(中央代发)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少数渠道,直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发债才逐步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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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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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允许地方政府为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地方政府通过两类变通方式在国内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即1998~2004年的国债转贷,以及2009年至今的地方政府债券。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经济增长面临一定困难。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增发一定数量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1998年8月财政部发布《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通知,国债转贷以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负责对财政部还本付息,并要求国债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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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定转贷资金项目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求2年左右建成,防止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要兼顾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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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用于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城市电网建设、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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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的还贷期限为6年,年利率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年利率5%,均含2年宽限期。如果是农村电网资金,不分地区还贷期限均为15年,宽限期均为10年。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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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偿债资金来源。全省综合财力,即项目效益、纳入预算内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用于建设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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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看,国债转贷是一种“曲线地方债”,有效规避了《预算法》禁止性规定。国债转贷模式下,债券发行人是财政部,而地方政府只是财政部的债务人,对债券投资人而言这仍是主权债。但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列赤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不利于监督。并且,国债转贷项目也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和配套资金难落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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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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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配合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近年来,地方政府发债开始放行,并经历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三个阶段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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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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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发代还,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09年,中央政府决定2009~2011年由财政部每年代理发行2 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2012~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扩大到2 500亿元和3 500亿元。在2014年政府预算报告中,又进一步上调至4 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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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可直接使用,也可以作为融资平台资本金。最初的发行方式为财政部代发代偿。与国债转贷模式相比,代发代偿模式进了一步,即明确由地方政府直接作为债务人并将相关债务列入省级预算管理,不足之处在于实际仍附加了中央财政信用,和国债转贷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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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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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2012年5月8日,财政部继续印发《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在发债试点省市不变的情况下,将债券期限扩充到3年、5年和7年三种。《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则适当扩大了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增加了江苏、山东为试点省份,形成地方政府自主发行、财政部代偿模式,即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但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将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具体发债情况参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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