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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围绕城镇化所做的投资项目以及为此开展的融资活动,无疑应接受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对市政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以及未来还款保障等,地方同级人大都应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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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政纪律约束。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可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被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实行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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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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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偿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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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地方政府融资缺乏可持续性与其偿债机制和责任不健全相关,需要从匹配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出发,科学设计偿债机制。一是实现收入增源和支出有据。地方债是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的长久之计,偿债资金应符合可持续原则,应明确地方政府征收效率高的税收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使之与地方公共服务质量挂钩,实现举债支出与收入激励相容的良性循环,从而改变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现状。同时,在财政支出方划清地方政府的事权,使其有序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专门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切实向体量大、周期长、公益性强的项目倾斜,做到支出有据。二是建立偿债基金,强化偿债责任。要立法规定偿债资金的来源,对使用税收偿付本息的设定限额和比例,将部分项目收益定期转入偿债基金,确保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根据举债主体和受益范围明确偿债责任,坚持“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禁止地方政府向下摊派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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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风险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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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新《预算法》的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而是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并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这一改革必然涉及大量存量平台债务偿债责任的清理甄别和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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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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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存量债务风险首先要合理甄别各类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类别,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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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既有平台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债务所涉项目的事权性质。根据前述的项目分区理论,如平台债务所涉项目公益性很强,项目本身无收益或收益很少,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应甄别为一般性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计入预算赤字,如义务教育债务,这类债务主要通过一般预算收入偿还;如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可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这类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偿还;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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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一定收益但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同时,通过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这类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仅包括PPP项目中政府承诺的财政补贴部分。通过大力推广PPP,既可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又可使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取合理回报,提升公共项目投资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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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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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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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需要在有效甄别平台债务性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平台债务中属于企业自身经营性投资形成的债务,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政府可通过补贴或PPP模式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给予支持;对平台中属于政府公益性质的债务,要将债务和相应的资产剥离到政府纳入预算管理,政府也可通过发行债券购买平台债务,完成债务性质转换后这类平台应不再保留。同时,应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管理,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而言,也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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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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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局部地区的风险,不仅要加强对新增债务的管理,还要处理好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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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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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能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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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使用上,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应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认真做好重新审核工作,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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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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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融资是典型的项目融资,具有期限长、规模大和收益稳定等特点,适宜通过证券化方式融资。过去一个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虽有一些成功实践,但与庞大的信贷资产总量相比,证券化比例仍微不足道。这其中既有长期以来信贷主导融资格局的影响,也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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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个时期,无论是化解地方债务存量风险,还是以市政债等规范形式为城镇化融资,都离不开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其中,将平台贷款以适当方式改造为资产支持证券,既能在短期内有效扩大市政债规模,延长债务期限,又能有效增强债务的市场约束,同时拓宽投资者财产性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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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结合将平台债务甄别和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将具有一定收益、拟用土地出让金等专项基金以及拟采取PPP方式偿还的债务加以证券化。如土地出让金等专项基金和项目自身现金流不足以偿债,政府可通过向项目法人授予特许经营权、定价权以及注入其他资产等方式,对“基础资产池”给予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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