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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城镇化的物质载体。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已有城镇国有土地日益显得紧缺,对地方政府而言,直接征用城镇存量土地并采用更有效率的利用方式的成本高昂而且过程烦琐。这必然要求突破原有的城镇边界格局,走外延扩张的路子,将一部分土地从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镇用地(“土地农转非”),为工商业发展以及市民的学习、生活、娱乐提供空间。然而,我国目前农地转非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对增值收益政府的分享比例过高,农民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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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城市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则属于集体所有。简言之,就是“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建设用地只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通过“招拍挂”的市场机制向用地需求方提供。这一制度安排必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转非过程中的垄断购买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最终表现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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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土地资本呈几倍甚至几十倍增值。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征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并非以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与政府出让城市建设用地的价格相差悬殊。据大量典型调查估计,如果土地出让成本为100%,农民仅得到其中的5%~10%,村级集体组织得到25%~30%;其余60%~70%为县乡镇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所得,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达到1∶48的比例,即如果补偿1元,那么土地出让价格高达48元,而政府在其中所做的工作无外乎在征收后进行“四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通信和平整土地)等,征地过程实质上成为农民向地方政府转移财产的过程。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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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9–1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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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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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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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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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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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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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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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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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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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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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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