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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预算和金融执行人必须通过会计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确定每一项法院决定的支付的受益人。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巴西宪法第一百条关于时间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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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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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收入的预估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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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联邦成员根据巴西宪法进行的税种的制定、税收收入的估计和税款的征收是履行财政管理责任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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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联邦成员中不履行上述条款所述职责的将不会得到支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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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收入的预估必须依据科学标准,至少需要考虑法律变化、物价指数变化、经济增长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带来的影响,并且附带一份包含说明未来三年的变化趋势、说明未来两年的计划、说明在评估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假设内容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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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由立法机构复审后的收入预估只允许包含一些技术性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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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评估信贷业务带来的收入时,该收入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法草案中列出的资本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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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财政议案提交截止日期的至少三十天前,各联邦成员的行政机构需将其对明年经济情况的研究以及收入预估(包括现净收益以及一些备忘项目)交由政府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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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第八条的项目中,由行政机构进行的收入估计必须分割为每两月的征收计划,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包含一下内容:对税收腐败和逃税的应对方法的具体描述,对拖延税款进行诉讼的金额和数量,在正常征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税收的信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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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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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可能带来潜在收益(包括边际缴税激励增加),但必须评估其生效当年和之后两年的财政/金融影响;税收优惠也必须遵守预算指示法中的规定,并且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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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提出税收优惠的团体提交文件,证明在年度预算法和根据第十二条进行收入估计时已经考虑了该税收优惠的影响,并且该税收优惠不会影响预算指示法附录中列出的税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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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提交一份在进行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间增加税收收入以补偿收入减少的办法,增加税收收入的方法有增加税率、扩大征税群体、增加税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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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免除,税收减少,津贴补助,假设信用等级提高,特殊群体的税收免除,在符合非歧视原则下的税率变化或者征税计算方式的变化,由其他方式进行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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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如果第十四条中所述的税收优惠带来的潜在收益(包括边际缴税激励增加)与上述第二项同时发生,则只有所有的措施全部实施之后才是税收减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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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本条的规定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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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关于税率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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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征税成本小的税收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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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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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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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不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条款的支出和债务均视为对公用财政有害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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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成支出增加的任何政府活动必须同时进行以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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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政府活动在其执行当年及其后两年的财政/金融影响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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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该政府活动的提出者出具报告,证明支出的增加符合年度预算法、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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