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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当不存在以下事项时,以上禁止事项不适用于州金融机构和其他联邦成员(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实体)进行的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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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间接为当前花销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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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不同的保人进行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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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以上条款不禁止州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来源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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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当某联邦成员为贷款的受益人时,禁止该联邦成员与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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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上述的禁止事项并不禁止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求在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也不禁止金融机构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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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禁止以下操作,以下操作与信贷操作视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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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税收并未实施时,以未来税收全部或部分的预期收益筹集资金,对巴西宪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七款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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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某公司的多数有投票权的股票时,预期未来从该公司取得的收入。除非是根据各自的法律进行利润或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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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直接坦诚负债情况、假设信用或其他类似情况,开具、接受或背书借据。本禁止事项不适用于州政府拥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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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未来预算中不做任何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时,直接对供给者负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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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节 以财政收益预期为基础的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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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以收益预期为基础的信贷操作必须在财年中补偿现金短缺,并且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中的要求,以及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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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财年开始十天之后才可以进行补偿现金短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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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这些信贷操作必须结束,包括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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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些信贷操作只能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进行,可以是固定利息、指数化利息或者其他的可替代的利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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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上述信贷操作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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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前一个同种性质的信贷操作完全偿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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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总统、州长、市长任期的最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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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本条中列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的信贷操作并非为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目的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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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进行的以收益预期为基础的信贷操作必须向金融机构公布其信用记录,该金融机构应当在巴西中央银行组织的电子投标中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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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巴西中央银行必须对未支付的债务进行监控和管理,为了防止债务超过限制,巴西中央银行可以对信用机构进行适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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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节 巴西中央银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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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鉴于巴西中央银行和联邦实体的关系,巴西中央银行除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外,还禁止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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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本条第二款中的情况,在市场上购买当期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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