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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40 ①在前一个同种性质的信贷操作完全偿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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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42 ②在总统、州长、市长任期的最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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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44 第一款 本条中列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的信贷操作并非为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目的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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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46 第二款 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进行的以收益预期为基础的信贷操作必须向金融机构公布其信用记录,该金融机构应当在巴西中央银行组织的电子投标中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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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48 第三款 巴西中央银行必须对未支付的债务进行监控和管理,为了防止债务超过限制,巴西中央银行可以对信用机构进行适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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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50 第四小节 巴西中央银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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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52 第三十九条 鉴于巴西中央银行和联邦实体的关系,巴西中央银行除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外,还禁止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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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54 (1)除了本条第二款中的情况,在市场上购买当期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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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56 (2)交易债券(即使是临时交换联邦成员的债务债权和联邦公共债务债权)以及最终结果和交易债券相同的购买和出手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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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58 (3)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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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60 第一款 第二项中的条款不适用与巴西中央银行的股票交易,该股票交易交由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组合,可能会用卖出等操作进行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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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62 第二款 巴西中央银行只允许在其投资组合中的联邦债券债务即将到期时,直接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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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64 第三款 第二款中提到的操作必须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并且以当期主要市场的平均利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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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66 第四款 即使有回购条款,国库也不得购买巴西中央银行投资组合中存在的联邦债务,除非该操作旨在减少债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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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68 第五节 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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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70 第四十条 在符合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联邦议会对联邦政府设置的约束的前提下,联邦政府实体可以对国内或国外的信贷操作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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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72 第一款 在进行担保时必须依据规定进行反担保,反担保的金额要等于或大于担保的金额。在进行担保时政府成员不得有逾期的未履行的义务。担保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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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74 (1)不得从联邦成员机构本身中获得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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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76 (2)由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进行的反担保,或者地方政府对州政府进行的反担保,可以以指定某种税收的用途或者以巴西宪法名义进行支付转移的形式进行。担保人有权用该指定的税收偿还逾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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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78 第二款 当信贷操作涉及国际金融机构或者通过联邦信用和发展机构进行国外基金的转移支付时,联邦政府仅可对可以接受资源转移支付并且满足第一款条件的联邦成员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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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0 第三款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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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2 第四款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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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4 第五款 如果担保的金额超过了联邦议会设定的限制,则该担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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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6 第六款 由政府间接管理的实体(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进行担保(包括通过基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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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8 第七款 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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