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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即使有回购条款,国库也不得购买巴西中央银行投资组合中存在的联邦债务,除非该操作旨在减少债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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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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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符合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联邦议会对联邦政府设置的约束的前提下,联邦政府实体可以对国内或国外的信贷操作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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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进行担保时必须依据规定进行反担保,反担保的金额要等于或大于担保的金额。在进行担保时政府成员不得有逾期的未履行的义务。担保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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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从联邦成员机构本身中获得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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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进行的反担保,或者地方政府对州政府进行的反担保,可以以指定某种税收的用途或者以巴西宪法名义进行支付转移的形式进行。担保人有权用该指定的税收偿还逾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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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当信贷操作涉及国际金融机构或者通过联邦信用和发展机构进行国外基金的转移支付时,联邦政府仅可对可以接受资源转移支付并且满足第一款条件的联邦成员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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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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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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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如果担保的金额超过了联邦议会设定的限制,则该担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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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由政府间接管理的实体(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进行担保(包括通过基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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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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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公司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反担保的规定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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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由金融机构对国内企业进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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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本条的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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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州金融机构进行的担保,该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私人金融机构担保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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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联邦政府根据法律对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的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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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当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由于提供担保而为其他联邦成员付债时,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以索要等同于赔偿金额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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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02
第十款 当联邦成员的债务由于被担保而被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偿还时,该联邦成员在该债务完全清偿之前不得进行金融操作和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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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04
第六节 未偿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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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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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08
第四十二条 当权部门和第二十条提到的组织,在其任期的最后两个在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不得进行在其任期内无法清偿的承诺,也不得在不留下足够用于偿还债务的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在接下来的年份中留下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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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可用于偿还债务的金融资产必须在年末计算,并且扣除应缴纳费用和用于偿还已承诺的花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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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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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14
第一节 可用金融资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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