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06397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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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80 第三款 (被否决)
1704063981
1704063982 第四款 (被否决)
1704063983
1704063984 第五款 如果担保的金额超过了联邦议会设定的限制,则该担保是无效的。
1704063985
1704063986 第六款 由政府间接管理的实体(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进行担保(包括通过基金的形式)。
1704063987
1704063988 第七款 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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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90 (1)由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公司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反担保的规定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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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92 (2)根据法律由金融机构对国内企业进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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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94 第八款 本条的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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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96 (1)由州金融机构进行的担保,该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私人金融机构担保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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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998 (2)由联邦政府根据法律对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的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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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00 第九款 当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由于提供担保而为其他联邦成员付债时,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以索要等同于赔偿金额的转移支付。
1704064001
1704064002 第十款 当联邦成员的债务由于被担保而被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偿还时,该联邦成员在该债务完全清偿之前不得进行金融操作和信贷操作。
1704064003
1704064004 第六节 未偿付的承诺
1704064005
1704064006 第四十一条 (被否决)
1704064007
1704064008 第四十二条 当权部门和第二十条提到的组织,在其任期的最后两个在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不得进行在其任期内无法清偿的承诺,也不得在不留下足够用于偿还债务的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在接下来的年份中留下分期付款。
1704064009
1704064010 单立款 可用于偿还债务的金融资产必须在年末计算,并且扣除应缴纳费用和用于偿还已承诺的花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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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12 第八章 资产管理
1704064013
1704064014 第一节 可用金融资产(现金)
1704064015
1704064016 第四十三条 联邦成员的可用金融资产必须按照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存储。
1704064017
1704064018 第一款 一般社会保障系统和公共社会保障系统的可用金融资产(即使根据巴西宪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仅用于某种基金)必须存在一个和所有联邦成员的可用金融资产账户不同的账户内,并遵循安全和谨慎的原则在市场上进行投资。
1704064019
1704064020 第二款 第一款中所述金融资产不得投资于:
1704064021
1704064022 (1)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由联邦政府控制的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相关的商业票据;
1704064023
1704064024 (2)任何形式的贷款,包括政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贷款以及纳税人的贷款。
1704064025
1704064026 第二节 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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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4028 第四十四条 由公用财产的产权转移得到的资本收益不得用于为当期花销融资,除非有法律规定为一般社会保障系统和公共社会保障系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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