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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由行政机构主席提交的报告必须在全年对立法机构和为准备履行其中责任的技术组织公开,同时必须在全年可被市民和相关组织咨询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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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联邦政府的编送账目必须包含国库和官方金融发展机构的陈述,官方金融发展机构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上述陈述中必须详细列出以财政和社会保障预算基金批准的贷款和融资,并且列出该年度中的上述行为造成的财政影响的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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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账目的合并和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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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除了公共账目有其他的管理标准外,公共的记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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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用金融资源必须单独记录,这样那些被指定用于某个组织、基金或者必需支出的资金会被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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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销和承诺必须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金融流动的结果必须以现金制原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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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的陈述必须包含各个组织、基金、政府直接管理机构、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包括州拥有的企业)进行的联合或独立的交易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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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社会保障带来的收益和花销必须做专门的财政和预算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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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记录信贷操作、未履行的承诺及其他各种和第三方相关的金融责任,以最小化在出现债务危机时公用债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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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公用资产变化的陈述中必须列出由出售资产得到的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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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政府间的操作不计入联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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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第六十七条提到的机构成立之前,由联邦政府的中央账目组织负责公共账目合并的统一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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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公共行政机构必须拥有一套成本会计系统,该系统可用于评估和监督财政、金融和资产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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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每年六月三十日,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必须完成上一年联邦实体的账目的合并,并且将其公布,公布方式包括通过电子媒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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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向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提交去年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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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提交,提交同时抄送一份到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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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政府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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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未按照本条规定时间提交的联邦成员,在提交之前不得接受自愿转移支付,并且不得进行信贷操作(除了对指数化的债券债务的本金进行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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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执行报告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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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到的报告必须包括政府所有分支以及立法机构,并且必须在以两个月为单位的时期的期末之后三十天内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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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个经济范畴的预算平衡表及详述,经济范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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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得到的收入,包括已经收到的收入和可以收到的收入,以及最新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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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使用的花销,详细列出一年中资金的分配,已经使用的花销以及可以使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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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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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经济范畴和来源分类的收入,列出最初的预测和最新的预测,在两个月内收到的收入和本年中收到的收入,以及可以收到的收入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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