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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销和承诺必须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金融流动的结果必须以现金制原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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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的陈述必须包含各个组织、基金、政府直接管理机构、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包括州拥有的企业)进行的联合或独立的交易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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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社会保障带来的收益和花销必须做专门的财政和预算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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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记录信贷操作、未履行的承诺及其他各种和第三方相关的金融责任,以最小化在出现债务危机时公用债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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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公用资产变化的陈述中必须列出由出售资产得到的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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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政府间的操作不计入联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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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第六十七条提到的机构成立之前,由联邦政府的中央账目组织负责公共账目合并的统一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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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公共行政机构必须拥有一套成本会计系统,该系统可用于评估和监督财政、金融和资产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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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每年六月三十日,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必须完成上一年联邦实体的账目的合并,并且将其公布,公布方式包括通过电子媒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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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向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提交去年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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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提交,提交同时抄送一份到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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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政府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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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未按照本条规定时间提交的联邦成员,在提交之前不得接受自愿转移支付,并且不得进行信贷操作(除了对指数化的债券债务的本金进行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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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执行报告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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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到的报告必须包括政府所有分支以及立法机构,并且必须在以两个月为单位的时期的期末之后三十天内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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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个经济范畴的预算平衡表及详述,经济范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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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得到的收入,包括已经收到的收入和可以收到的收入,以及最新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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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使用的花销,详细列出一年中资金的分配,已经使用的花销以及可以使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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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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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经济范畴和来源分类的收入,列出最初的预测和最新的预测,在两个月内收到的收入和本年中收到的收入,以及可以收到的收入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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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经济范畴和花销种类分类的花销,列出最初的预测、资金的分配、两个月内和本年中已付花销和承诺应付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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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政府职能带来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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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由信贷操作带来的收入和偿还债务带来的花销必须列出与债券债务再融资相关的花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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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联邦成员未按时履行本条规定的惩罚措施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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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报告的摘要必须包含关于以下方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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