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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伙企业前,须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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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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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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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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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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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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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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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注销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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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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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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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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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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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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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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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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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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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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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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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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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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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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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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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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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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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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