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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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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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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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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如果要进行动产抵押融资,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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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登记事项设立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可供社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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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地方登记机关会在有关法律要求之下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更具体、更详细的登记要求,如在2006年江苏颁布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就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的特殊规定,抵押各方应遵照这些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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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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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动产进行抵押及抵押期间,由于与该抵押动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抵押人持有、使用,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该资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不需要对该资产同时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记录抵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账面价值、抵押期限等。同时,在期末财务报告中应该进行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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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融资并不是中国首创。据称,美国动产抵押融资已经占小企业融资的70%左右。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以其门槛低、手续简便、办理周期短、融资费用少的优势,也必将成为中国那些存在银行融资困难问题的中小企业盘活动产的融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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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抵押融资对企业和银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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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抵押对企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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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企业将动产资源转化为资金优势,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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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动产抵押的最大价值莫过于迎合了中小企业既需利用其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又需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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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动产抵押可以使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达到资金的优化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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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发展生产的血脉,通过动产抵押融资,企业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避免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当企业面临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时候,通过动产抵押融资可以避免企业破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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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抵押相对来说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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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成本的费用高,又受政策限制,非一般中小企业所能承受。因此,选择动产抵押可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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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抵押融资对银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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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动产抵押有利于银行将现有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银行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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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6年9月央行公布的金融运行数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存比依然较低,仅为67.4%,存贷差达到10.7万亿元。这一数据在2007年连续攀升,迭创新高。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显得日益紧迫,银行拥有如此丰富的储蓄存款资源却不能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获得其应有的收益。对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最终导致银行存款不仅不能很好地为银行增加贷款利息收益,还有可能加大银行的资金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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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动产抵押相对信用贷款还可降低银行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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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动产抵押贷款非常普遍,银行接受的贷款抵押物中,2/3左右是应收账款和存货。有了这些动产作为抵押,银行也较为放心地向中小企业放贷,因为银行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有将抵押动产变现的权利,可以弥补银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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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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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立法中,在抵押权设定的标的物上,按照不动产和动产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设定抵押的不同规定,导致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的关系没有理顺,从而造成抵押权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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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目前的抵押登记制度设计行政色彩浓厚。登记部门大多为行政机关,并且在抵押登记时须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政府直接面临的责任风险增多,登记不实将带来国家赔偿;另一方面,宽泛的审查范围和强大的审查力度,必然会增加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阻碍抵押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降低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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