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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中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须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企业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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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须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中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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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中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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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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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中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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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债券的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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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债券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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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发行债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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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发行债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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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债券等级评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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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发行债券申请及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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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布债券募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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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定债券承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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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债券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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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售出款项进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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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转换债券融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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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与发行公司性质选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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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债自身的特性看,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转债适用于那些企业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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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虽然参照了一些国际经验,但是依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产品,无法像美国那样改变其原有的一些特性。比如风险较小、业绩增长迅速的公司以及收入稳定、成长性一般的公司发行转债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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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中国的上市公司几乎是一哄而上,似乎监管当局的发行标准就是发行转债公司的标准,进而出现了只要符合条件就试图发行转债的盲目现象,这是一个极为明显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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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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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直接影响公司现有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分配。一般而言,牛市时发行转债对于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最为有利。当时股价很高,还可以加上一个溢价,在发行规模确定的情况下,筹资的量就大。但是这时发行的转债一般很难实现到时转换,未来股价可能达不到牛市水平,进而导致转债的失败,带来较大财务压力。因此,市场可接受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机被认为是市场从熊市向牛市开始转变的时候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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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股、增发与转债选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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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3种不同的再融资渠道,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不同公司也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应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不同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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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国目前企业资金饥渴,迫于融资的强烈欲望,各种再融资渠道的发展几乎都呈现出盲目跟随的状况,增发股票运行轨迹的演变就是目前一个明显的例证。如此来选择转债融资渠道,对于公司长远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很可能是一种巨大障碍,我们应该警惕伴随今日可转换债券热之后出现“转债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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