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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等支付方式则大行其道,这一变化在发达国家尤为显著。可以说,信用证的问世和“独领风骚”满足了相对封闭的特定条件下,远距离国际贸易对银行信用保证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则在银行信用的突出优势面前被掩盖和弱化了。然而,随着世界市场的开放、国际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国际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完善,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理念及实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者之间的时空距离大为缩短,地域因素已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债务清偿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选择支付条件的首要或唯一考虑,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信用证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显,所以,发生在国际支付领域中的变革与创新成为必然。其中,备用信用证的应用颇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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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备用信用证通常不直接用于贸易货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而是与O/A、D/A等商业性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O/A是一种简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记账方式允许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偿付货款,其既向进口商提供了赊销便利,又承担了进口商有可能拒付货款的风险。D/A则是跟单托收中的一种交单方式,其给予进口商未付货款即可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的融资便利,而出口商则失去了对货权的控制,若进口商到期拒付货款,出口商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显然,0/A与D/A的利益天平明显倾斜于进口商。但在瞬息万变、买方市场趋势明显的竞争环境中,支付条件的优惠程度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此,有经验的贸易商在利用O/A、D/A的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备用信用证(或出口信用保险)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风险保证,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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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一些外经贸企业对国际支付事宜的处理过于保守,因而屡屡丧失商机甚或导致损失。所以,借鉴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新理念和新运作,将有助于企业开阔视野,增强信心,积累经验,提升竞争力。出于这一考虑,对备用信用证的关注有着更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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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依据及运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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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做出了界定,即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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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和1993年,尽管国际商会分别将备用信用证纳入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UCP400》)和1993年修订本(《UCP500》),但其只是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类别之一,且“只在适应范围内”予以使用。随着备用信用证的推而广之,其与商业信用证在功能上的差异日趋凸显,误解及纠纷日渐增多,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专门规范。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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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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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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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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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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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Indep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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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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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据性(Docume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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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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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性(Enforce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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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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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的4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之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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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用信用证运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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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银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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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汇票、申请人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等,向开证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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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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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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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公司资本市场“高来高走”,信用证融资500万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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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A在上海投资某大型项目时碰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面临要么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并投入该项目,要么放弃该项目的选择。如果选择放弃,A公司先期投入的5000多万资金则全部转为不可弥补的损失。经过深思熟虑,A公司决定向B银行贷款,继续投资该项目。B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与贷款相同数额的担保,但是A公司没有可供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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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A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与C公司取得了联系。C公司是一家美国的投资公司,在其为客户提供的融资工具中,备用信用证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经双方协商,A公司需要500万美元。C公司开出备用信用证用于A公司的贷款的担保财产,受益人是B银行。同时,C公司的条件是:A公司要先支付3%的手续费,并要求10%的年资金使用回报率,A公司同意了。C公司与A公司事先签订一个委托开证协议,由A公司委托C公司开出备用信用证,A公司支付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根据开证协议,C公司按时向其位于美国的开证银行D申请开立5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是A公司在国内的开户银行B。与此同时,A公司与B银行就贷款问题达成协议,即由A公司将该备用信用证抵押给B银行,B银行向A公司提供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贷款,也就是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以最快的方式到达B银行,B银行审查信用证,确认无误后向A公司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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