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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02 五、长城集团(300089):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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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04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9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号]批准,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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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06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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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08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7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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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10 2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有限公司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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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12 3潮州市南方工艺品厂有限公司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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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14 合计1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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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16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年10月20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750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年10月6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会所验字(2000)第00406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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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18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自建房屋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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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20 2.1998年10月20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750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年10月6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会所验字(2000)第004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0年9月30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变更出资以现金缴纳的方式缴纳注册资本,合计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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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22 3.长城有限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截至2000年9月30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2004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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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24 六、中科电气(300035):现金置换土地使用权为了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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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26 中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成立于2004年4月6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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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28 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平方米)评估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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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30 岳楼国用(2003)字第43060207050号冷水铺桐子山工业10,033.141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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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32 岳楼国用(2003)字第43060207069号冷水铺桐子山工业5182.00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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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34 合计2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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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36 因中科电气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较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电气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中科电气股东会于 2004年7月20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年12月30日,岳阳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232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于2005年3月17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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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38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使用。中科电磁改用28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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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40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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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42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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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44 1.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需充分考虑该等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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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46 2.出资置换是在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下,为有效保护发行主体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如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计算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完善相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果出资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下,则建议慎重处理,否则因出资置换解释不清楚且当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需时,则可能会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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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48 3.小兵在此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置换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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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150 4.上述案例的具体解析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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