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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21 (1)出资不到位比例大于50%,补足并运行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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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23 (2)出资不到位处于30%~50%之间,补足并运行1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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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25 (3)出资不到位小于30%的,补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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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27 3.抽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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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29 不能一概而论,如某案例大股东抽逃出资,比例低于30%,大股东及时补足了出资,最终证监会批准了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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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31 4.报告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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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33 执行上市业务的评估师和审计师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没有资格或者执业很差的,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掌握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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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35 (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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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37 (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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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39 (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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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41 (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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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43 5.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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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45 出资存在问题的,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但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中介机构要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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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47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 [:1704119870]
1704120548 ■第三节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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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50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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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52 ★ 新公司法颁布之后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有了大幅提高,加上企业规范意识加强,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问题已经很少;但是在早期,由于股东出资时货币资金有限则是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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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54 ★ 该问题同样需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只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影响,且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则一般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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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56 ★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基本如下:(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4)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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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58 【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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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60 一、科大讯飞(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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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62 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为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2000技术、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合计2641.40万元,其中: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评估值为1167.94 万元,畅言2000技术评估值为1295.62万元,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为177.84万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4%,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上述无形资产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于2003年5月23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011号函,认定该等无形资产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目前,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上述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且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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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64 对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存在一定瑕疵。依据当时《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第351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之规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授权的职能部门{授权依据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第255号]}“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科技部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于2003 年5 月23 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第011号函,认定投入讯飞有限的上述无形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该认定行为是针对讯飞有限1999 年12月30日设立时,所投入到讯飞有限的无形资产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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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66 讯飞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两次增资行为及数次股权转让行为,期间的相关各方均对成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及其比例未提出异议,且并未因此发生过争议和纠纷。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该等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4条第2款也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无形资产的出资可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截至目前,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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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68 鉴于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虽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但符合当时《公司法》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规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讯飞有限设立后,在2003年5月23日通过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对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行为的认定,可以消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超比例出资未及时认定而产生的瑕疵和导致的法律后果,该事宜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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