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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80 (3)此次增资后,本公司至今从未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有关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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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82 (4)2009年7月21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出具《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无形资产出资说明》确认此次“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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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84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高度关注此事项,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经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此次出资中的,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价值确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价值,投入后产生了实际的积极效果。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所占比例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律瑕疵已自行消除;同时本公司已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出现,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本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不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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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86 三、拓日新能(0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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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88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第03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 万元人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永验字(2002)第0412号《验资报告书》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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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90 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第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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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92 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当时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权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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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94 四、神州泰岳(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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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96 鉴于北京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岳科技)存在两次上会的情形且两次招股说明书就该问题的描述略有不同,因此,在该部分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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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598 1.第一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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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00 发行人前身设立时,泰岳科技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600万元出资,占发行人前身注册资本的60%。根据北京市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之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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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02 泰岳科技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该公司根据大型企事业单位管理软件应用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多年为客户实施IT解决方案的经验基础上,依靠技术人员的技术积累和不断开发而逐步形成的。上述非专利技术先进、成熟,先后成功运用于新华社通讯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无线通讯局、山西省建行等数十个项目,受到了用户的良好评价,也取得了CA等著名企业管理软件商的信任。该项非专利技术系发行人前身业务拓展所必需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其产品开发和维护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其价值得到了发行人前身全体出资人的一致确认。综合上述分析,发行人前身设立时以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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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04 2.第二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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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06 北京市神州泰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岳软件)成立时,泰岳科技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泰岳软件业务拓展所必需的高新技术成果,广泛运用于IT 运维管理领域,对泰岳软件日后的产品开发和业务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2001年1月15日,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昊海评报字(2001)第20001号《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至2000 年12月31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的评估值为600万元。泰岳科技无形资产出资占泰岳软件成立时注册资本的60%。泰岳软件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立法法》、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 年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泰岳科技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经评估对公司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对上述无形资产按收益期间分3年摊销,已于2004年摊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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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08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泰岳软件设立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法定的审核程序,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设立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同时,泰岳软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为2159.2 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18.53%,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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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10 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泰岳科技以该项非专利技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泰岳软件时,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其出资比例由全体出资人在章程中进行了约定,获得了当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出具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并已办理工商登记,获得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的认可。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泰岳软件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经过了有权部门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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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12 五、朗科科技(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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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14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198.37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97万元,现金增资101.37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81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103.03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95.6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年7月20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第20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年8月18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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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16 邓国顺、成晓华于2000年8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99240761.3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97万元、81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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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18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第82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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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20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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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22 1.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无形资产出资超标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的,上述案例仅是其中的一些典型样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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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24 2.无形资产出资超标问题首先要界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这是界定该问题的一个前提,也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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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26 3.有些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尽管超越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但是如果当地有一些明确的规定,那么也是被允许的,如泰岳科技和朗科科技分别对应的北京和深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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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628 4.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基本如下:(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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