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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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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前身设立时,泰岳科技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600万元出资,占发行人前身注册资本的60%。根据北京市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之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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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岳科技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该公司根据大型企事业单位管理软件应用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多年为客户实施IT解决方案的经验基础上,依靠技术人员的技术积累和不断开发而逐步形成的。上述非专利技术先进、成熟,先后成功运用于新华社通讯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无线通讯局、山西省建行等数十个项目,受到了用户的良好评价,也取得了CA等著名企业管理软件商的信任。该项非专利技术系发行人前身业务拓展所必需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其产品开发和维护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其价值得到了发行人前身全体出资人的一致确认。综合上述分析,发行人前身设立时以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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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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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神州泰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岳软件)成立时,泰岳科技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泰岳软件业务拓展所必需的高新技术成果,广泛运用于IT 运维管理领域,对泰岳软件日后的产品开发和业务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2001年1月15日,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昊海评报字(2001)第20001号《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至2000 年12月31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的评估值为600万元。泰岳科技无形资产出资占泰岳软件成立时注册资本的60%。泰岳软件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立法法》、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 年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泰岳科技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经评估对公司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对上述无形资产按收益期间分3年摊销,已于2004年摊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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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泰岳软件设立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法定的审核程序,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设立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同时,泰岳软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为2159.2 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18.53%,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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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泰岳科技以该项非专利技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泰岳软件时,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其出资比例由全体出资人在章程中进行了约定,获得了当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出具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并已办理工商登记,获得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的认可。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泰岳软件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经过了有权部门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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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朗科科技(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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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198.37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97万元,现金增资101.37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81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103.03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95.6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年7月20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第20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年8月18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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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顺、成晓华于2000年8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99240761.3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97万元、81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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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第82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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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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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无形资产出资超标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的,上述案例仅是其中的一些典型样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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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出资超标问题首先要界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这是界定该问题的一个前提,也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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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些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尽管超越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但是如果当地有一些明确的规定,那么也是被允许的,如泰岳科技和朗科科技分别对应的北京和深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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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基本如下:(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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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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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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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1999年《公司法》(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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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一般不会理会这样的事情,因此,公司注册设立基本没有障碍。虽然这样的处理是违反《公司法》的,但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来由并保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就不会成为公司首发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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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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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规定(下附)可以总结如下:(1)旧《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有例外条款的,当然例外规则的制定权限没有明确,不过一般理解为国务院。(2)我们暂且认同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件还是原科技委员会和工商总局出的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新《公司法》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话需要有三个限制条件:①出资的必须是高新技术成果;②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没有超过35%;③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是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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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企业很难符合上述条件,当然这主要是拜工商局所赐,如果工商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只有材料齐全才可以注册的话,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历史旧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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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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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通过翻阅招股说明书,发现无形资产比例超标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尽管解决思路略有偏差且用的笔墨也不尽相同,不过都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因此,可以判断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一个态度。小兵选取其中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稍作分析,并提请在事务处理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有瑕疵的地方;(2)说明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没有影响,不会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这主要通过阐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贡献来说明;(3)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4)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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