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120631e+09
1704120631
1704120632 一、问题由来
1704120633
1704120634 2006年《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1999年《公司法》(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根源所在。
1704120635
1704120636 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一般不会理会这样的事情,因此,公司注册设立基本没有障碍。虽然这样的处理是违反《公司法》的,但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来由并保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就不会成为公司首发上市的障碍。
1704120637
1704120638 二、《公司法》的突破
1704120639
1704120640 从有关规定(下附)可以总结如下:(1)旧《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有例外条款的,当然例外规则的制定权限没有明确,不过一般理解为国务院。(2)我们暂且认同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件还是原科技委员会和工商总局出的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新《公司法》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话需要有三个限制条件:①出资的必须是高新技术成果;②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没有超过35%;③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是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
1704120641
1704120642 显然,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企业很难符合上述条件,当然这主要是拜工商局所赐,如果工商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只有材料齐全才可以注册的话,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历史旧账了。
1704120643
1704120644 三、主要对策
1704120645
1704120646 小兵通过翻阅招股说明书,发现无形资产比例超标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尽管解决思路略有偏差且用的笔墨也不尽相同,不过都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因此,可以判断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一个态度。小兵选取其中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稍作分析,并提请在事务处理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有瑕疵的地方;(2)说明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没有影响,不会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这主要通过阐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贡献来说明;(3)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4)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1704120647
1704120648 【参考法规】
1704120649
1704120650 一、《公司法》(2006年)
1704120651
1704120652 第二十四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704120653
1704120654 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1704120655
1704120656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1704120657
1704120658 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废止)
1704120659
1704120660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1704120661
1704120662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04120663
1704120664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1704120665
1704120666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1704120667
1704120668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1704120669
1704120670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1704120671
1704120672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级责任等。
1704120673
1704120674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1704120675
1704120676 四、《〈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废止)
1704120677
1704120678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1704120679
1704120680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 上一页 ]  [ :1.70412063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