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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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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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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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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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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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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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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级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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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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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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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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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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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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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7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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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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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殊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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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了股东出资资产的范围和禁止出资的资产范围,但是对一些模糊区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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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类问题的研究在实务中具有实践意义,如债权转股权、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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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出资方式该如何处理呢?本节内容将主要为大家带来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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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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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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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在历史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坏账时非常流行,且有些案例保留至今,该类问题在IPO审核时一般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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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企业的债权转股权问题虽然至今没有明确的国家级法律予以规范,但是该问题审核人员可能会适当关注但却从未成为IPO审核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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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简单总结一些在债权转股权问题上的解释思路:(1)详细介绍债权形成的过程。(2)债权转股权已经通过有关决策程序并且经过其他股东确认。(3)解释债权转股权转股价格的公允性,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进行折股,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存在债务重组收益。(4)股东出具承诺,愿意就该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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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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