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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转股权所涉及的债务,发行人未向资金借出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该笔债务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同意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万和集团对此予以了确认。因此,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债务存续时间短,影响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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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债权转股权前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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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价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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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两次增资中,除债权转股权部分外,其余出资形式均为现金,每1元现金认购1元注册资本。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分别以其对发行人的部分债权用于出资,亦是按照1元债权认购1元注册资本。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发行人的货币性负债,对发行人而言,其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由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以港币计量,而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是按照人民币计量,因此,需要将人民币债权折算为港币,该等债权转股权债权与其他以人民币现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均按照相同的汇率折算为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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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10月30日,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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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缴纳人民币人民币债转股折合港币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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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丰喷涂3,300,000.00—3,101,503.76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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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缆—1,463,000.001,375,000.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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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804
金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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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集团1,064,000.0010,640,000.0011,000,000.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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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7月17日,增资至港币6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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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缴纳人民币人民币债转股折合港币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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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丰喷涂7,842,583.007,370,848.33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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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814
南方电缆1,064,000.001,000,000.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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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岸公司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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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集团8,512,000.008,000,000.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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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金岸公司缴纳的现金为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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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肇庆鸿特借款形成的债权真实、有效,该等借款均用于肇庆鸿特的生产经营,并形成了相关资产。两次增资过程中,以债权认购增资的价格与以货币资金认购增资的价格一致,对肇庆鸿特、肇庆鸿特的其他股东及债权人不存在不公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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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以上两次增资出具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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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9年11月11日出具《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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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04年、2005年经我局和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分两次将注册资本由设立时的1250万港元增至6000万港元。在此过程中,股东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更名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曾将对你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经核查,南方电缆及万和集团对你公司债权的形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债权构成真实、有效,将上述债权转为股权未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给予确认。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真实有效。两次增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此亦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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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单位关于当时债转股形式出资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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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因2004年、2006年股东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出资的行为而产生任何损失,由万和集团、南方电缆根据承诺签署日对发行人的相对持股比例来承担,且自愿放弃向发行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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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次增资中存在部分出资未按时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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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增资于2005年7月11日取得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第17号]批准,该批文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15%,其余部分于2005年12月31日前注资完毕。肇庆鸿特股东按要求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15%,但其余部分未能按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注资完毕,而是截至2006年7月17日,肇庆鸿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才全部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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