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21249
《办法》较之以前省市的试点相与,不再对股权投资人本身作出限制,那么可以理解外国投资者也是可以以股权投资,但是投资人必须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根据2006年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其持有的符合规定的外国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或增资,这一股权支付的行为在本质上即是股权出资。当然,鉴于涉及外商投资领域,《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做法作出了诸多限制,这与《办法》中的规定迥异。
1704121250
1704121251
(五)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程序
1704121252
1704121253
被投资公司的其他共同投资人首先应确定拟作为出资的股权是否符合股权出资条件,有必要对股权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等情况有所了解,以便确定所涉股权能否作为出资。同时,由于股权本身价值的波动性,也有必要对股权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财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判断该股权的价值是不是存在贬值之虞。对与被投资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而言,在交易之际亦有必要对股权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以便评估交易风险。
1704121254
1704121255
【参考法规】
1704121256
1704121257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1704121258
1704121259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704121260
1704121261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1704121262
1704121263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704121264
1704121265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1704121266
1704121267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1704121268
1704121269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1704121270
1704121271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704121272
1704121273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1704121274
1704121275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1704121276
1704121277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1704121278
1704121279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1704121280
1704121281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704121282
1704121283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04121284
1704121285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1704121286
1704121288
■第三节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1704121289
1704121290
【重要提示】
1704121291
170412129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那么如果股东约定资本公积仅向特定部分股东转增股本是否存在问题呢?
1704121293
1704121294
★ 该问题也已经存在成功案例,但是一般该种情形都会有着比较特殊的背景,因此,在考量时建议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定向转增。
1704121295
1704121296
【案例情况】
1704121297
1704121298
一、赣锋锂业(002460)
[
上一页 ]
[ :1.7041212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