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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总结我们发现,该类问题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并不复杂,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就可予以解决,然后注销职工持股会,使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角色;当然,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显名、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通过柘中建设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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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制定尽量周全的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举报,这也是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问题。(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小兵同意网友的意见,应该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由于以前处理的方案没有对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予以关注,因此,尚没有明确的案例。(3)曾有项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了清理,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了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现在并不常见,这或许是因为中介机构怕麻烦。(4)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长江润发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其本身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故不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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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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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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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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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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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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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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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第24号文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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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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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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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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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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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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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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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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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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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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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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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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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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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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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又是没有明确地定论,小兵尝试以案例为基础,与大家一起探寻并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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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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