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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法律却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这项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受到合伙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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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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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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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比普通合伙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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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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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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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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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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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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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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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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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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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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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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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身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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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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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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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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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发行审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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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法律关于200人的上限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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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主要应关注信息披露问题。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必须非常关注: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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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正常情况下是普通合伙人,另外也可以从合伙企业的执行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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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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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时,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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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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