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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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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宝集团5086.15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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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塔创新610.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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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恒德金属363.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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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尔润356.1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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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剑峰423.0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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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衡允恭356.1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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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施涛72.6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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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7268.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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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宝集团现有股东40人,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39名。法人股股东张家港市大新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5%的股份,朱玉宝持有48.50%的股份,高中华持有5.25%的股份,其他37名自然人持有31.25%的股份。集团公司董事长朱玉宝先生持有集团公司48.50%的股权,是宏宝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且较为分散,因而朱玉宝先生能对宏宝集团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是宏宝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朱玉宝先生与朱剑峰先生为父子关系,因而宏宝集团与朱剑峰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江苏宏宝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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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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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小兵也专门对此做过研究。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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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管方式不同,但小兵认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那么就没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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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然,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青案例,会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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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面的观点有些道理,但是小兵认为没必要作为原则看待:一般而言,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父亲与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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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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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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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情形,而这两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投行实务界的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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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小兵还是主张该种处理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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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仅仅依据该协议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很难被认可,因为协议非常容易倒签,需要找足其他方面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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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述案例小兵觉得均较为典型,且在解释思路和解决措施方面均做出了较为深入的尝试和探索,个人觉得非常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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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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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岳科技(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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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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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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