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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16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以下简称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的合法性等问题,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1)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第28号文、常政发(1993)第51号文、常发(1996)第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第46号]。(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4)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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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18 四、横店东磁(002056):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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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20 公司终极控制人为横店集团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其通过横店三会(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及东阳市影视旅游促进会3个社团法人)行使权利。其中,作为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持有横店集团70%的股份。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会员均为横店集团企业的员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对横店集团等企业实行资本投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等。招股意向书特别提示,虽然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目前是合法的社团经济组织,但随着其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将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因完成其宗旨或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问题而被终止或注销的可能性。因此,横店集团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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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22 五、敦煌种业(600354):二股东和三股东为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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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24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敦煌种业排名第2位至第4位的股东分别为:教煌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和安西县供销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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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26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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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28 1.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小兵认为只要是能够登记并能开具证券登记账户的主体就可以,而不一定要是法人,如合伙企业。而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的有关要求,实际控制人的披露需要披露到自然人或者国有控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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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30 2.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问题,由于涉及首发上市审核的基本性条件,因此,中介机构对该问题非常重视。而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思路,要从股权变动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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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32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 [:1704119886]
1704122633 ■第四节 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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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35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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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37 ★ 由于现行审核政策过于谨慎,这也导致中介机构在处理问题上没有创新意识,有些新鲜的处理思路也都是被动的创新,在采用常规思路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独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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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39 ★ 委托投票权的思路对于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该算是一种新的方式,也逐渐得到了会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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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41 【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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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43 一、天虹商场(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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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45 (一)事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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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47 1.1984年4月,中航技深圳作为天虹商场的主要出资人,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响应深圳市市政府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导向,引进香港五龙成立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香港五龙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五龙贸易,两者均为香港居民黄俊康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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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49 2.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天虹商场发行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6.611%;五龙贸易是天虹商场发行前的第二大股东,持股44.298%。天虹商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航技深圳公司,为了保持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中航技深圳公司和五龙贸易于2006年6月6日签署的《股东契约》,同时根据公司各发起人于2007年2月6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存在以下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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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51 在公司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期间及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期间,在不损害五龙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五龙贸易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6%的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授予中航技深圳公司行使,并确认中航技深圳公司可随其意愿自由行使该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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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53 上述就投票权授权行使所做出的特殊约定已载入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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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55 (二)特别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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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57 1.在公司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期间及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期间,在中航技深圳公司不自行减持到少于五龙贸易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前提下,五龙贸易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得超过中航技深圳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五龙贸易拟以任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或使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增至等于或超过中航技深圳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时,须事先取得中航技深圳公司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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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59 2.在公司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期间及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期间,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如五龙贸易欲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航技深圳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五龙贸易拟出售股份多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中航技深圳公司,中航技深圳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让的回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除非中航技深圳公司放弃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否则五龙贸易不得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任何方式出售予第三方,但五龙贸易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少于5%的股份时,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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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61 3.在公司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期间及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期间,在不损害五龙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五龙贸易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6%的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授予中航技深圳公司行使,并确认中航技深圳公司可随其意愿自由行使该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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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663 4.未来公司成功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则《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规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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